鲜活农产品车辆允许“开小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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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 许尽义)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交通厅获悉,即将在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规定,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最高罚3万元,并严禁对超载车辆罚款后放行的行为,但新规同时对鲜活农产品和化学危险品车辆处罚“开起了小灶”。 针对汽车制造、销售,车辆发证、上牌等环节存在的一系列与超限超载有关问题,《办法》首次提出源头治理的相关措施和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 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托运、配载、货物运输等活动应当禁止超限超载。货物托运人、配载单位不得以低于合理运输成本的价格要求承运人超限运输或者进行超载配载。货物运输承运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合理运输成本的价格承揽货物运输业务。为了防止出现对超限运输车辆收费随意放行的现象,《办法》规定,货车计重后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卸(驳)载场自行卸(驳)载;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在公路行驶,严禁公路哨卡对超载车辆罚款后就放行的行为。但同时,《新规》对鲜活农产品和化学危险品车辆的处罚“开起小灶”。即运输鲜活农产品、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等不宜卸(驳)载的运输车辆,可以不实施卸(驳)载。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