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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事故赔偿点中交法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1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陈洪 记者 童家松)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摩托车与一辆未投保的农用车相“吻”后倒在机动车道上,一辆已投保的半挂牵引车恰好从此经过,摩托车主当场死在“第三者”车轮下。对于如何赔偿,新《交管法》对此没规定,也没有配套法规解释说明。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而二审法院认定两侵害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车祸之后一审认定未投保车辆免责

  去年6月11日,常州横林镇人姚巧娣无证驾驶两轮摩托,沿该市横林镇至横山桥公路,由东向西将车驶至高架桥引桥非机动车道内,其摩托车后避震外侧与停在该非机动车道内的由陈洪伟驾驶的安徽牌照农用车发生刮擦,导致姚巧娣连人带车倒向机动车道。恰巧的是,安徽人赵文思正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方向通过,牵引车后轮当场将姚巧娣碾死。事故发生后,陈洪伟弃车逃跑。交警认定姚巧娣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文思和陈洪伟负次要责任。当时赵文思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江阴支公司投了二十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而陈洪伟驾驶的车辆未投保险。

  由于迟迟得不到赔偿款,姚巧娣的家人将保险公司、陈洪伟、赵文思及其雇主一起告上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6877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新《交管法》,无论过错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姚巧娣的损失93249元全部由太平洋保险江阴支公司承担,另外,陈洪伟、张志晟分别赔偿姚巧娣的家人精神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两侵害人各承担一半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农用三轮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是5万元,陈洪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虽然未投保,但陈洪伟仍应在该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侵害人张文思投保的太平洋保险江阴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6625元,侵害人陈洪伟赔偿466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部法律给交通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带来的冲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日益显现。目前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在全国范围内尚有争议。但在江苏省,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厘定,已初步明确: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专门性规定实施前,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无论过错,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应该说对各方也是公平合理的。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2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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