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无资格起诉开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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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3: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北京讯 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近日,北京市首例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一案审结。该市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件回放 据了解,海淀区静源居小区2003年投入使用后,众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的房屋普遍存在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同时开发商也没有兑现在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及社区配套设施。众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状告开发商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和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而本案则是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诉讼,是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形成的纠纷,而并非物业管理纠纷。 观点交锋:“资格”之争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委员刘桂林介绍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一案的复函》,《复函》规定,在开发商未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公用设施等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提起诉讼。 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明光认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针对的是某个业主,并不是业主委员会。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是业主自己或者是联合集体诉讼。 相关法律:等物权法来“撑腰” 据了解,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第87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长期关注《物权法》的刘桂林律师表示,一旦《物权法》出台,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将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2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