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拟订办法规定11种情形可用繁体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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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8:13 扬子晚报 |
本报讯本报前日A18版刊登了我省将立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一些读者来电询问:生活中经常看到的繁体字和异体字该如何规范使用?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 据介绍,根据《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现已送审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送审稿)对规范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专门作出详细 规定。其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古籍的整理出版及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古代历史文化和艺术、医药等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历史文物古迹(不含说明性、示意性文字);革命领袖、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题词和手迹;著名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题词和手迹;注册商标定型字;手书的企业字号、招牌;一向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等;书法、篆刻、国画等艺术作品;姓氏中的异体字;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等。但同时也规定,手书的单位名称牌、企业字号和其他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注牌。(祖六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