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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里陈述同居往事 接受民警调查不算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03 检察日报

  9月1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周某与被告厉某曾经是恋人关系且同居过一段时间,2004年2月底两人分手。去年4月,周某的同学在互联网某同学录上询问周某的通讯地址,厉某看到后即擅自回帖详细告知。为此,周某对厉某心生不满。今年5月30日,周某与丈夫在街上碰到厉某,并与厉某发生争执,直闹到“110”。在“110”办公室,厉某当众向办案民警陈述其曾与周某恋爱并同居

的事实。周某夫妇认为厉某的行为是故意丑化周某的人格,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厉某书面保证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厉某在网上公开周某的通讯方式,虽欠考虑,但符合社会常理,且并无不良影响,故不宜认定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对于厉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其与周某以前恋爱期间的关系,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作者:陆玲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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