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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标准成绩辉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3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12日讯记者王鹏报道: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9月9日在京召开卫生标准宣传周新闻通气会,介绍了建国56年来,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取得的辉煌成绩和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

  卫生标准是保障健康的基准,它是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产物。一般而言,有健康问题的地方,就需要有卫生标准。所以,卫生标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十分

丰富。经过50余年的努力,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文献记载,旧中国除调味品、饮料、熟肉制品等卫生标准外,其他卫生领域几乎是空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标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世纪80年代初,卫生部专门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7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到1997年第四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成立时,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已发展至14个。第五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还成立了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提出卫生标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卫生标准工作已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转协调、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卫生标准事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经过几代卫生标准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卫生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卫生部已组织制定并批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现行有效1169项,涉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消毒、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地方病与寄生虫病以及传染病诊断和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领域。其中国家标准(代号GB或GB/T)731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GBZ或GBZ/T)248项,卫生行业标准(代号WS或W/T)190项。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特色的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同时建立了一支卫生标准专家队伍,卫生标准研制体制日趋完整。

  其中,食品卫生标准是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功能的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诊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行食品卫生标准有442项。其中国家标准424项,行业标准18项。包括食品中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的允许限量,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相关要求等的基础标准;乳制品、肉制品、蛋制品、水产品、饮料等各类食品的产品卫生标准;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等的方法标准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功能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评价规程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化妆品国家卫生标准有18项。包括产品标准1项,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1项,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7项,检验方法标准9项。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近几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技术规定。

  消毒标准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及用具、疫源地的消毒以及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消毒效果及其检验、评价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制定的现行消毒国家标准有7项。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产品的卫生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标准;医院、疫源地消毒的卫生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消毒技术规范》,含总则、消毒检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四个部分。

  血液标准是对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相关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的现行血液标准有3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1项。在医疗救治活动中,经血传播疾病(如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以及免疫相关的输血不良反应一直是医学界面临的严峻挑战。因血液采集和输血造成人群疾病传播的惨痛事件国内外时有报道。制定和实施血液卫生标准是保障血液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屏障。环境卫生标准是对生活环境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限值及相关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环境卫生标准有165项。其中国家标准159项,行业标准6项。涉及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农村环境卫生、家用化学品等方面的卫生与安全要求。

  学校卫生标准是对儿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过程、心理、行为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各种因素做出的技术规定。学校卫生标准涉及的人群对象是0-18岁的儿童、青少年和在校大学生。卫生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学校卫生标准有24项。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

  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职业活动中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现行职业卫生标准有161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85项,行业卫生标准74项。包括工业企业设计要求、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及采样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以及多项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是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工作方法、诊断技术指标及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

  为配合2002年5月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根据新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完善了配套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现行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已达95项,包括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等。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放射性健康危害而对辐射照射限值、控制水平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有90项。其中国家标准35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8项,行业标准7项。包括电离辐射、核设施及其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产品和仪表、放射防护器材和仪表、放射事故的卫生评价和医学应急等卫生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是对电离辐射所致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及有关的管理措施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有35项。其中国家标准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2项,行业标准5项。包括放射性疾病诊断、治疗、远期效应医学随访、病因判断标准和剂量估算规范等方面。标准中涉及的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及内照射导致的全身性疾病;电离辐射所致的放射性肺炎等器管和组织损伤;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以及各种放射复合伤等。传染病标准是对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处理、预防控制、人群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现行传染病标准有47项。其中国家标准35项,行业标准12项。涉及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35种原有法定传染病。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两种新增法定传染病的相关卫生标准正在报批中。地方病标准是对地方病诊断、病区划分、防治措施、地方病致病因素消除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寄生虫病标准是对寄生虫病诊断与处理、寄生虫控制和消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地方病卫生标准有37项。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21项。涉及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大地方病。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寄生虫病国家标准有6项,涉及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疟疾、包虫病等法定传染病。

  临床检验标准是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测活动、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出的技术规定。卫生部制定的现行临床检验标准34项,包括常规临床检验项目标准、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参考测量程序(参考方法)、参考实验室和标准物质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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