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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价就要减配置?当心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近来的车市可谓“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汽车商为了吸引购车者,用尽全身解数,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招就是降价。然而卖的总比买的精,经销商不会做亏本买卖。购车者在买到减价车后才发现,所购车辆的配置其实与其承诺已经相去甚远!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熊浩先生认为,经销商这种先以“减价”之名请君入瓮,然后塞给购车者减掉配置的汽车的经营手段,不仅违背了基本的经商准则,同时违反了民法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是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熊浩先生指出,如果经销商未告诉购车者所购汽车已减掉配置的事实,或者根本是有意隐瞒这一事实,诱使购车者签订购车合同,那么,经销商就要做好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购车者可以依法撤销该合同,并要求经销商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以上就是购车者可以依购车合同产生的法律救济方式。此外,熊浩先生还认为,购车者能够以汽车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经销商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理论,汽车与汽车的配置应该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作为主物的汽车起到载人运输的作用,而汽车的配置配合主物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尽管汽车的配置是独立的物,而非汽车的必需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汽车。我国民法没有主物、从物的法律概念,但对“附属物”也是有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这里的“附属物”所指的其实就是从物。如果经销商暗中减掉汽车的配置而未与购车者约定,那么经销商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购车者对汽车的所有权。购车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要求经销商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唐小明)(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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