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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09:49 武汉晚报

  “私了”

  莫忘也“取证”

  本报讯(记者邵澜通讯员刘静)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双方已经决定“私了”,当事司机也要有“取证”意识。昨日上午,在硚口交通大队事故中队进行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比

赛中,参与评审的湖北警官学院交通科学研究所所长杜心全,首次针对已被新交通法认可的“私了”问题,对“有车一族”提出忠告。

  杜心全说,由于现实中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堵塞,新交通法因此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长期以来,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司机们已经习惯“依赖”交警来处理。路面上经常可见到的一幕就是:交警现场忙着勘查、拍照丈量,当事司机则只闲在一旁观场。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法律的认可,“私了”成为司机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首选,其同时也带来了“后遗症”:缺乏“取证”意识的司机,在“私了”最终失败时往往陷入尴尬———现场证据早已被毁,谁是谁非难以判断。

  因此,杜心全建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不管是否选择“私了”,自己都要有“取证”意识,如果没有携带照相机等物品取证,可通过拾取现场残留物、观察车身擦痕、写下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途径,为自己“留下”有利的物证或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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