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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从社会能见度看媒体的话语表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0:42 人民网

  内容提要

  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媒体逐渐向外资开放,媒体产业化的步伐大大加快。这些因素给中国的媒介生态带来了冲击,在其话语表达上出现了异化现象,媒体的精英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其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

  社会能见度是标示社会影响力显性的一个指标,通过分析媒体话语表达与社会能见度的关系来思考当前媒体的定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社会能见度 话语表达 话语权

  一 社会能见度:弱势人群话语表达的鸿沟?

  社会能见度是公众在社会生活和媒体环境中影响力的总和。社会能见度的高低决定于个体或群体的社会地位,表现为在媒体上话语音量的不同。

  社会能见度是一种资源,它能带来政治和经济回报(潘忠党)。相应地,社会能见度高的个体或群体容易得到媒体的关注。在媒体聚焦下,又可以进一步提升其社会能见度。这种高能见度的资源就成为媒体吸引眼球,扩大影响,提高效益的关键。相反,对于社会能见度低的个体或群体,因其本身泛大众的特质或边缘化的倾向,既不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又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和调动能力,自然会被排斥在媒体的“视界”之外,有意无意地被人遗忘或忽略。即便获得暂时的注意力资源,也只是利用此类的报道主体来印证权利核心对于新闻事件的定义,凸显的仍然是“主流”或“精英”的价值取向。

  问题是,作为主体受众的社会大众阶层并不属于所谓社会能见度高的人群,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发出的微弱的声音几乎在媒体传播中得不到显现,他们的生存状况也几乎在媒体传播中得不到关注。如果因为社会能见度低,声音长期被窒息,这样的人群会有可能寻求激烈的表达方式,诉诸“人咬狗才是新闻”的传播逻辑,以求登上主流媒体的雷达屏幕。而结果是,即便这样付出巨大代价的“出语”也有可能会被媒体利用来成就一次精彩的炒作。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只是一组媒体符号,其本身或事件本身的意义则会被降解或消解。自称“社会公器”的媒体在享受传播盛宴的同时已沦落为特定利益的代言人而丧失了社会批判能力。

  这样的现实与拥有强大话语权的媒体身份其实是格格不入的。任何人不仅有权发表言论,而且还应该拥有媒体发表言论,新闻媒体的核心原则是公正(李希光)。

  二 渠道的缺失: 媒体的话语反思?

  后现代思想家福柯说过,“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某一人群一旦无法通畅的向社会表达自我,实际上就失去了其话语权而无法确立其社会地位。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赋予了媒体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社会能见度低的人群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媒体作为一个以其所在社会的权利结构为基础的选择观察系统时(潘忠党),并不排斥将社会能见度低的人群纳入自身的社会观察视野。因此,作为话语权的强力拥有者,媒体应该是社会的镜鉴,批评者和弱势成员的辩护者(C·Christian),应成为社会的良知。

  在传播学研究领域,所谓“弱势阶层”是指那些缺乏参与传播活动的机会与手段,缺乏接近媒体的条件和能力,主要是被动的无条件的接受来自大众传播媒介的信息的人群和那些几乎无法得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也无法发出自己声音的群体。农民工正是属于这样的弱势阶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的声音都被排除在传播渠道之外。

  社会学家骆西科(B·Roshco)指出,“寻求进入社会视野者的新闻价值含量越低,为实现‘可视’,需要采取的行动就愈加偏离正轨。”于是在这个人群中催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跳楼秀”。从2002年发生深圳市农民工讨薪不成跳楼自杀以来,农民工为讨薪而跳楼的报道屡见不鲜,当然其中也不乏以跳楼作为一种威胁而并非绝望轻生的案例。一些农民工事后被警方带走询问或以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在媒体的参与以后,便出炉了农民工的非法行径的评论,言之凿凿。还有一些报道了某地农民工为百元工资而行凶的新闻。所有这些报道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反思一下,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并没有作为社会的了望哨而存在,只是事实的批评者而已。这些激烈的行为的背后正是农民工话语渠道的缺乏。少数农民工的过激行为反而成就了媒体的报道框架。

  据统计,目前我国开办对农节目的电视台只占总数的百分之一,而且节目播出时长,分布时段和都市节目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更不用说针对农民工的节目了。在这样的话语空间要容纳九亿农民的声音,希望实在是太渺茫了。媒体正站在一个“超然”的位置快意的“妖魔化”着这样一个社会能见度极低的阶层。社会学家吉特林(T·Gitlin)认为,这种“非主流”社会群体为获取社会能见度的不得已手段使他们成为媒体边缘化或丑化的“帮凶”。

  在市场的冲击下,媒体的话语表达应该如何面对社会能见度低的弱势阶层的话语诉求呢?

  三 现实的诉求:媒体话语表达的建构

  媒体话语的建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

  媒体是一个具有特殊属性的产业,既有经济利益的追求,又有社会责任的要求。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媒介活动要完成的市场化行为是以注意力为中心的“二次销售”过程,注意力成为传媒真正能赚钱的终端产品(喻国明)。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真正有价值的是传播行为所凝聚的注意力背后的受众的潜在的消费能力。没有这样的消费潜能作为支撑,即便再庞大的注意力对于媒体的运行,广告的售卖都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多数媒体宁愿分众传播,辐射有影响力和有购买力的人群,而不会把传播机会让与具广泛注意力却无影响力和购买力的弱势阶层。这样社会能见度低的受众群因而容易被排斥或回避而不大可能赢得媒体话语的眷顾。相反,权势集团一方面可以直接操纵媒体的话语表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影响力和购买力来间接影响媒体的话语表达,当然,也不乏媒体因为利益诉求而通过话语表达讨好这一人群,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的可能。由于媒体背后的这些利益集团,人们要想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人们要想完整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都受到了这些利益集团的限制,或者是被埋葬,或者是被忽视,或者是被曲解。

  但不能否认的是,媒体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其生存之本。只有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才有新闻自由的真正保障。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新闻的权利,是媒体的首要责任。因此媒体有必要从客观的不带情感偏见的角度来描绘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画面(童兵)。社会责任应成为媒体话语的应有之意。媒体只有将自身定位为公共利益的服务者,才能提供符合受众需求的有价值的信息,建立公信力,重塑话语表达的权威。

  因此,媒体话语表达应该寻求一个支点来努力平衡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一方面应该利用媒体的话语权来建构一个多元舆论的信息平台,保证各社会成员集团获得充分的社会能见度,尤其应该充分反映弱势阶层的声音。另一方面,通过打造有特色的媒体话语样式,拓展传播空间,巩固媒体二次售卖的基础,建立多层次的赢利模式,惟其如此才能有效传播。

  媒体话语的建构:事实报道和意见表达

  事实报道和意见表达是媒体话语权实现的两种基本形式。媒体应该承担起尽可能完整,客观地报道当前事态的责任。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当天情况的了解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迫切。同时媒体应该担负起提出和解释社会目标及价值观的责任(童兵)。新闻传媒具有开启心智的功能,必须运用起话语权承担起教育者的责任。媒体的话语权实现既要求客观地事实报道也需要公正的意见表达。

  社会能见度的高低往往能够决定事实的显著性和意见的权威性。媒体话语表达也往往会受到被报道对象社会能见度高低的影响。卡斯柏·约斯特指出,“报纸是一种力量,一种影响,当它作用于人们的思想时,信任它的人往往察觉不出这种力量,当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报纸在这方面具有真正的和惊人的力量。在这里,你抓住一个人的思想,在他还未察觉的时候,你去塑造他,指导他,引导他走向一条他自己都不知道的道路,而这条道路往往连你也不知道。”可见,即便媒体选择客观报道的方式,也并不见得能够传达公正的舆论。重要的是提供多样化的可供选择的信息和意见,也包括社会能见度低的弱势阶层的信息和意见,这样的表达才能满足公众对媒体话语表达的期待。

  媒体话语的建构:民众代言和官方宣传

  作为公共空间,媒体可以通过各方的话语诉求和利益协调来实现权利机构与公众,权利机构内部系统之间以及公众群体之间的全方位沟通,进而促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共识,信任与合作。在保证上情下达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社会能见度低的弱势阶层的知情权,成为斡旋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现多方共赢的第三方力量。

  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往往会把官方信息源的社会能见度加以突出以体现其权威性,并通过新闻事实的选择和言论的表达对官方信息提供某种佐证和支持。这样的话语结构往往会淹没公众的不同声音,造成媒体与受众的隔膜。“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萎靡不振。”马克思指出,通过了解报刊来了解人民的情绪和时代征兆,则是常规。可见,媒体的任务在于反映公众的心声,公众的信任是媒体的生命。媒介话语表达应该成为权利机构和公众的桥梁。媒体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各级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的行政部门。

  四:结语:

  媒体公正的话语表达首要的即在于媒体公正的话语分配,让社会能见度低的群体获得应该有的话语分量和客观的话语表达。一旦在媒体上显现马太效应,强势声音愈强,弱势声音愈弱,无疑会造成社会各个阶层巨大的鸿沟。

  媒体的话语应该是社会情绪的综合表达。既是现实与理想的搏弈,也内蕴着审美和价值的判断,还有经济的潜流涌动。作为一个理想社会的头脑,媒体的话语表达应该是智者的思考,勇者的声音。媒体的良知而不是社会能见度的高低才是媒介话语表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书目

  潘忠党:《作为一种资源的“社会能见度”》,《新闻与传播》,2003年第10期。

  卫夙槿:《大众传媒与农民话语权》,《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年第2期。

  赵继伦:《论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与社会控制》,《新闻与传播》,2003年第11期。

  罗建华:《中国记者的人格高度》,《新闻战线》,2004年第11期。

  喻国明:《传媒影响力》,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

  李希光:《畸变的媒体》,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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