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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论文:媒体法律制度建设与媒体公信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03 人民网

  (摘要)本文针对媒体从业者的不当职业行为,从制度经济学和制度法学两方面分析媒体法律制度,以及媒体法律制度建设与媒体公信力的关系,以完善制约媒体传播活动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 媒体法律制度 媒体公信力

  有矿难给记者发钱就能免去曝光的危险,这样的例子恐怕不只是汝州有,而记者作为媒体的代表,靠记者证就可以“领工资”,是什麽原因呢?就是因为当地政府为掩盖事实不惜花钱“堵嘴”的不正当政府行为在作怪?暂且不说有假记者冒“领工资”,即便是真记者就能如此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财吗?媒体的公信力被置之何处呢?媒体的价值取向就是所谓的“工资”?如今的媒体法律制度对此就没有规定吗?

  规定上自然不允许媒体从业人员受贿。道理大家都明白,但按规定行动起来并不容易。笔者认为,媒体是舆论监督的前沿阵地,如果媒体在市场经济中只顾经济效益而舍弃社会效益,那媒体的存在价值就失去了固有的性质。媒体是老百姓的信息平台,老百姓对媒体的信任度直接关系到媒体的生存价值。记者有发现问题,及时报道的权利,但这是媒体赋予的,是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的延伸。在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仍在深化进行的过程中,媒体代表记者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为何不做先进的表率呢?媒体的公信力永远在老百姓的目光监督下,老百姓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我们一直倡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媒体来说不就是体现在这吗?媒体是群众的眼睛,通过媒体才能发现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发展有知情权,而媒体从业人员的腐败导致信息不畅,有损于媒体的公信力。

  我们不禁要问:媒体的价值取向究竟在哪里?难道就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媒体的不当行为吗?

  从央视导演赵安落马、山西繁峙矿难众多媒体记者受贿到最近看到的“汝州真假记者领工资”,媒体的从业人员从记者到高级“把关者”给老百姓带来了一种错觉:花钱才能让媒体报道?于是乎,冒充记者便可随手赚钱,把记者应有的形象搞得灰飞烟灭了。笔者刚看了电影《可可西里》,影片中的记者能随远征队做极其危险的围剿偷猎者的采访,虽来自电影,但老百姓对记者的高度信任体现的淋漓尽致,还有伊拉克战争中我国的战地记者第一时间报道了战情,记者职业的神圣让老百姓敬畏,可在“糖衣炮弹”下记者就经受不住考验了。根源在哪呢?笔者认为,媒体从业人员“权钱交易”的背后是因为缺乏媒体制约机制,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也作了新的规定,但我国媒体现有的法律制度仍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次,媒体法律制度整体法律层次有待进一步完善。

  大家知道,我国媒体采取的是“一元体制、二元运作”,媒介为国家所有,即播出权、刊发权属国有,“二元运行就是既要国家拨款,更要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获取广告利润”。这就是说国家赋予媒体公信力,记者的权利是国家赋予的,而记者却用手中的权利搞“权钱交易”,可悲可叹!这种二元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更严密的制约机制,否则,国家赋予媒体的权利就会被从业者滥用,造成媒体公信力缺失。

  所以,管理者试图在寻求一种遏制媒体腐败的制度制约机制。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的不同含义,从而实践于媒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姚建宗教授对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制度的理论作了如下的概括:第一、从内涵上看,制度包含两大部分内容,即正式(或正规)的制度(如法律法规、组织或团体的章程)和非正式(或非正规)的制度(如道德、习俗、文化)。第二,从外延上来看,制度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诸多方面的内容,只要它们对于人的具有经济意义的行为的行为动机、行为选择、实际行为和行为结果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都属于经济学所关注的制度的范畴。第三,制度具有强制性或约束性。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别不在于强制性或约束性的有无,而在于其强制性或约束性的强弱程度以及其保障机制的差别。第四,制度的形成是人们之间行为互动的结果,在进行社会行为的过程中,人们彼此给予对方以某种理解、允许与赞同而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定与克制,从而达成基本共识与一致,在此基础上形成习惯或规则,并逐渐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和更广泛的人群中获得承认,也就成为制度。制度是人们彼此进行多重博弈的结果。第五,制度以其有形的或无形的、明示的或暗含的各种标准和要求,指示并限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选择与实际行为,从而为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预测性的基础,减少了经济活动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有利于形成较为稳定有序的经济秩序。第六,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诸多社会因素综合作用逐渐演化的结果。”(见颜俊《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原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对于媒介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来说,媒介市场的作用机制只在特殊的领域起作用,如节目制作、影视制作与发行、唱片制作发行、传媒资本上市等,在这些已进入市场化的领域中市场机制仍需完善的经济制度制约。正式的制度形式就是关于媒体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是有形的制约;非正式的制度形式就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是无形的制约。

  而法学家张文显教授介绍,“根据魏因伯格的分析研究,制度的普遍意义或关键要素如下:

  1.人类的生活和活动可表征为个人的行为与共同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就是制度存在的领域:制度使得相互作用(关系)成为可能,同样它本身又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

  2.制度表示某种程度的稳定性,行为方式的确立,具有相对连续性的生活标准或方式。它们构成了个人行为的指南,也构成了社会现实的要素和每一种社会活动的基础。

  3.制度包括实践信息系统,制度不仅是保障有规律的行为程序和个人在共同体中有规律的相互作用的体系,也永远与应当-规则的确立相连。

  4.制度的进化与社会存在导源于人们的相互交往、角色组合与行为主体中间的价值协调性。制度只能存在于价值态度的多样性和对不同价值的容忍基础上。

  5.制度的存在形式是社会制度化的规范性规则体系,和(或)以特殊制度的具体实例存在。

  6.作为规则,制度有某种组织性的机构。机构表明通过其功能相互联结的人的和事实的因素的存在。机构也是一种制度事实。

  7.根据制度法理论和制度法律实证主义,制度或者是制度化的规则体系-在此场合,它是法律或其他规范系统的组成部分;或者是由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和与制度或制度所涉及到的与人联系的客体共同组成的社会实体。”(见颜俊《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原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

  按照张文显教授的指引,对于媒体的制约制度就是媒体活动中的传播者和接收者双方达成的相互作用关系,传播者与接受者是同时存在的两个部分,传播者的信息把关要受到传播规则的制约,要符合信息接受者的传播要求,即以保护受众权利、满足受众的需求,作为媒介生存的关键。换言之,在媒体传播信息关系中形成的受众与媒体从业者及传播者的制约机制,就形成了一个共同的传播链条,这些环节就是所谓的媒体制度。我们就是规范这些传播环节,完善其中的规则体系。

  L.M.弗里德曼认为法律制度的构成,“分解为三种构成成分:其一,乃是结构性成分。即各种组织,它们所采用的形式,其发挥作用的过程。其二,是实质性成分。这是法律制度的输出(output)方面,也就是法律本身——规则、原则、立法和法令,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由统治者实际运用的,也是在实际上受到管理的,除此以外,还包括所有起作用的其他规则和决定,不管它们的正式身份如何。其三,是文化因素,即将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各自价值和态度,它决定着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文化当中法律制度的位置。”(见颜俊《制度与制度变迁的原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对于媒体的法律制度构成而言,结构性成分在于各个媒体组织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作用过程,实质性成分在于媒体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文化因素在于媒体活动中法律对媒体的制约程度究竟有多大。就现在我国的媒体法制现状来看,媒体组织的各种活动直接由媒体法律制约的详尽的规定仍有所欠缺,即媒体法的实质性成分欠缺,制约媒体的法律制度少,可见其法律制度在媒体活动中的发挥就更加微小了。这也就是为什麽记者、编辑、导演等媒体从业人员并不恪守职业道德,而“权钱交易”的根本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媒体公信力与媒体法律制度建设是呈正相关的关系,要使媒体公信力上升,就必须加强媒体法律制度建设,反之,媒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话,其从业人员不履行职责,没有约束机制,媒体公信力就会削弱。“真假记者”不是“记者领工资”事件的关键,重要的是媒体法律制度健全,让政府、老百姓都能搞清楚什麽才是真正的媒体,媒体应该监督什麽,媒体是如何监督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的。媒体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媒体公信力的提升,关系到老百姓对媒体的信赖,但愿未来媒体经济效益猛增的背后不是以失去媒体公信力为代价的,监督媒体传播活动,监督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人民呼唤加强媒体的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山西财经大学2003级经济法研究生)

  作者:郭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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