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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企业经理环保局副局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43 法制日报

  判了企业经理也判了环保局副局长

  本网讯 胡强记者张晓东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9日对涉及2004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青白江环保局的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下游成都、资阳等五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民生活,经济损失达3亿元。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吴贵鑫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掌握、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被告人何立光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川化公司出现的严重超标排污情况没有主动、及时向主管领导作专门汇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据此,锦江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锦江法院经审理还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江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去年2月至4月,位于长江上游一级支流沱江附近的四川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规技改并试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倾泻而下,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四川省简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资中县等地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沱江鱼类大量死亡的严重后果。据初步核定,沱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人民币,生态环境恢复需5年时间。据悉,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近年来中国发生的最大一起水污染事故。事故暴露出来的企业及监管部门对环境安全的淡漠与失职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谴责。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5名企业负责人及环保部门干部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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