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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贪官备受关注 专家:须进行观念和制度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43 法制日报

  遣返贪官须进行观念和制度调整

  要加强各国在惩治腐败方面的合作,必须进一步促进有关国家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形成共识,正确认识腐败对国际秩序和本国社会的双重危害,才能加强司法合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措施。

  在惩治腐败方面应当淡化意识形态因素,最大限度地开展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才能使贪官无藏身之处。

  预防腐败不能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要依靠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所以,适当调整腐败犯罪的构成和刑罚制度,更加重视教育和预防,不仅有利于腐败的防治,也有利于开展国际间的司法合作。

  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腐败,重要的还是防止贪官携款潜逃,需要继续完善、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陈国庆

  在遣返贪官问题上,我们目前实际上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由于目前受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约束,在引渡、遣返时对方往往要求我们承诺一旦引渡或者遣返,对贪官不得处予死刑或相应的重刑。如果作出这样的承诺,对贪官不得处死刑,将可能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不作出这样的承诺,那将任由贪官继续逍遥法外,不能使之得到有效的追究和惩处。如果通过承诺将贪官引渡回国,也会出现外逃贪官与未外逃贪官在惩处、量刑上不平等的问题,即外逃贪官可免一死,而未外逃贪官可能受到重刑处罚,这有可能出现在国内法律适用上不平等的后果,也会引起人们的不满。要走出这种困境,在司法观念和制度调整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形成司法共识,共同惩治腐败。腐败是人类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各国政府逐步共同认识到,腐败不仅危害国家稳定、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经济发展,同时腐败已成为跨国现象,危及国际秩序,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的温床。只有充分而全面的国际合作才能对腐败进行有效控制和惩治。正因为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联合国制定了反腐败公约,显示了缔约国在惩治腐败方面进行合作的意愿。但是,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意识形态因素直接影响了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因此,要加强各国在惩治腐败方面的合作,必须进一步促进有关国家在惩治腐败犯罪方面形成共识,正确认识腐败对国际秩序和本国社会的双重危害,才能加强司法合作、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措施。

  加强缔约工作,规范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对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措施、程序作了原则规定,要积极推进各国的缔约和批约工作,以使有关缔约国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开展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在引渡方面,一般坚持依条约引渡的原则,我国与有关国家应当积极开展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约工作,或者对双边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做出安排。我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现在急需的是要加强与腐败分子潜逃较多的国家签订有关引渡条约和司法合作方面的条约。这是有效引渡、缉拿贪官的前提条件。在惩治腐败方面应当淡化意识形态因素,最大限度地开展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才能使贪官无藏身之处。

  调整国内法律制度。我国国内法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与有关国际公约都还有一定差距。在一些严重腐败犯罪的处刑上也与一些国家有较大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与有关国家开展有效的司法合作。因此我们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司法合作中采取更为灵活务实的态度,消除国际司法合作的障碍。我认为,对于腐败,和惩治其他犯罪一样,不能单纯依靠严刑峻法。在我们的历史传统中和民众观念中,重刑主义占据主流地位。广大民众对腐败犯罪分子非常痛恨并希望杀之而后快。实际上,腐败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不是仅靠杀人可以解决问题的。当今世界上廉政指数比较高的国家如芬兰等,都不是主要依靠死刑取得较好效果的;而我国历史的经验也充分说明:预防腐败不能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要依靠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所以,适当调整腐败犯罪的构成和刑罚制度,更加重视教育和预防,不仅有利于腐败的防治,也有利于开展国际间的司法合作。

  完善制度建设,约束公职人员行为。有效地控制和预防腐败,重要的还是防止贪官携款潜逃,需要继续完善,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大预防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约束,建立真正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制定反洗钱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职人员护照、出国的管理,对公职人员财产的流向尤其是出境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控,切断腐败资金流向国外的途径,使公职人员不敢贪、不能贪,贪了也难以携款潜逃。如此这般,才是防止、减少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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