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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凸现申诉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43 法制日报

  司法实践凸显交通安全法漏洞

  方圆观察本网记者 游春亮

  最近,记者接到多宗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投诉,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但依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的答复是不予复议;据

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又表示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书

  2004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广东省佛山市市民霍有权驾驶其装有一吨货物的小货车被同向在后行驶的黎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碰撞,造成霍的小货车侧翻,车上其妻受伤。5月21日,霍有权拿到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霍有权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霍有权表示异议。

  2004年11月15日晚7时许,广东省阳春市市民黄远芬驾驶摩托车与崔天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远芬受伤。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1月30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远芬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道路上,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崔天赐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对事故发生有次要过错。黄远芬的家属表示对此认定结果不服。

  不服责任认定但申诉无门

  霍有权拿到责任认定书后找到阳江市公安局要求进行复议,但却被告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再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霍有权遂以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为由,将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告上法庭。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却在随后作出裁定认为,该交通事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发生的,依照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没有规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予受理。霍有权又上诉至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中院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黄远芬的家属向阳春市人大提出投诉,人大依法进行了监督,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核查,于12月27日作出了新的认定。但其认为只是在程序上不符合相关规定,对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不存在问题,黄远芬仍负主要责任。对这一结果,黄的家属仍不服,再次向人大投诉。但人大认为,交警已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此案无明显违法现象,只能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黄的家属转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法院有关人士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法院不受理。

  两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这下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明明对责任认定不服,但一方面上级部门不接受复议,另一方面法院又不受理。

  不复议不立案都有依据

  记者近日走访了相关部门,发现的确如两位当事人所言:交警不复议,法院不立案,而且双方都有依据。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此类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不再接受复议。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甚至推翻交警的认定。

  那么,法院为何又不受理此类案件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新的配套法规文件还没有出来,原有的一些法规文件相应地也没有废除。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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