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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43 法制日报

  一周事件点评

  毛飞

  制定普遍性的规则以约束公民的行为,这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行为模式。在现实中,这体现为大量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政令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

民行为选择的干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政府日益成为一架生产形形色色法律规范的立法机器。当然,在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的法治社会,那些具备普遍约束力的政府法令同样不能落入权力约束的真空。

  四川省政府通过了该省第一部有关行政过错责任的综合性政府规章:《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行政过错一并纳入追究范围。长期以来,发红头文件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习惯性行为,但一直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以至于各类与高位阶法律相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文件层出不穷。乱发红头文件将追究行政责任,这是行政权力反躬自省、自我监督的典型表现。政府确立了问责制度,在行政体系内部形成了对行政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机制,完成了行政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为红头文件套上了笼头。

  9月5日,一度引人注目的“进津费”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车主李刚的起诉。这场官司的法治意义显然大于官司结果的胜负。李刚博士所对抗的是天津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他以公益诉讼的方式,试图开启司法权力监督行政立法行为的大门。然而,天津市法院以收取“进津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又让我们看到了法治进步之路的漫长。目前,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还属于不可诉之列,司法权力依然在外围徘徊。除了求助立法机关,公众尚不能自如地运用司法程序对付有失公正的行政法规。

  9月9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终于正式通过,北京市的烟花爆竹“禁改限”成为现实,除夕和正月初一,北京五环内可以全天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法规的通过让我们充分认识了开放式立法的面貌。显而易见,只有公民参与和公众讨论成为立法程序中的固定环节,立法的“产品”才不至于违背民意、损害公民权益。因为,对立法行为最有效的制约莫过于公众的参与。不但是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只要出台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法规、规章,就必须在立法过程中预留下公众参与的环节,用听证等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

  行政立法不是法治的真空,我们需要的是一张缜密的,由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以及广大公众的参与权利编织成的监督网络。(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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