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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城乡差距需政策倾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1:43 法制日报

  缩小城乡差距需政策倾斜

  吴钩

  当前城乡差距究竟有多大?日前国家统计局的官员给了我们一个权威的说法:“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只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初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整整落后

10年”。

  “落后10年”之说,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因为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有着复杂的历史因素以及政策影响因素。如果说,过去以取得农业剩余支撑城市工业与居民福利的经济模式,首先制造了改革进程中城乡发展的起点不平等;那么,现在仍然存在的城乡户籍壁垒及其它歧视性政策,则显示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实现自我利益的规则不公正。

  如何消除这一由于起点不平等与规则不公正造成的城乡发展差异呢?在我看来,这需要诉诸“矫正的正义”。而担当起这一“矫正”责任的理所当然是掌握着公共权力、肩负着社会正义维护职责的政府。具体地说,政府不但应该废除那些还在限制农民入城、就业、受教育的户籍歧视政策,更需要在税收、财政转移、公共福利的政策制订与财政投入上向农村倾斜。比方说,在国民还要为义务教育付费的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应当率先实行完全免费;在医疗保障体系尚未覆盖至所有国民的今天,农民更需要得到最基本的医疗福利。

  举报马加爵同样是见义勇为

  盛翔

  第九届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日前开评。在入围的61人中,有一位引起了公众特别的争议,他就是举报并协助三亚警方抓获马加爵的陈贤壮。有人认为陈贤壮之举是“见钱而为”。

  《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据此,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在“利人”的同时一定需要“损己”。山西有关条例更是直接写明:“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作为见义勇为。”这样来看,陈贤壮的举报行为自然是见义勇为。

  问题的关键是见义勇为者获得金钱奖励会否有损甚至抵消“义”的价值呢?不少人认为,“做好事不留名”才算高尚。而笔者恰恰以为,见义勇为者原本就应该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奖励。目前,不少见义勇为者缺少社会关爱,有的甚至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境地,而少数获得金钱奖励的见义勇为者则被横加指摘,面对“见钱勇为”的责难。另一方面,社会上“少管闲事”的观念仍非常普遍。因此,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还需要政府和社会承担起“扬善责任”,努力在“有德”和“有福”之间建立联系。而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界定见义勇为,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关心和奖励。(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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