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追究行政执法过错 野蛮执法将被勒令下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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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4:08 国际在线 |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野蛮执法、无证执法、滥用职权等,重则将被勒令下岗 国际在线消息:“马上搬走,要单据没有!”今年10月1日起,像这样不守规矩的行政执法行为将受到严惩,而且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别动粗 野蛮执法不行了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不严,野蛮执法,无执法资格人员滥执法;有些地区将行政收费、罚款作为人员开支来源,规定行政罚款指标;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罚款幅度大做文章,牟取私利;一些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名,频繁检查,无故处罚或重复收费等行为,从10月1日起将全部叫停,而且相关人员将被勒令下岗,如果主管领导决策失误,也将受到追究。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辽宁省首次就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文件。 别蒙人 没有证不能管事 “大盖帽”真假难辨,有时可能是临时工、合同工或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也会混水摸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办法规定,如果没有执法证件却行使执法权力的人员,将受到处罚,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职权者将被追究过错。如果被执行人收到的单据不是正规的法定收费、罚款单据,可以投诉。 没收的车成为“私家车”,没收的东西随意就处理了,将会受到严肃追究。如果行政执法人员犯了过错,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被记大过、直至调离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如果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的过错行为,或对投诉人、检举其执法过错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从重处理。 别磨叽 举报30天内回复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则要分两种情形来处理: 如果因执法人员个人作主出现过错行为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是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是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出现过错的,则由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在追究过错举报后,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做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而处理结果则必须通报举报人,重大过错行为的处理结果则应该向社会公示。 新闻纵深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了《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其中提到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进行追究,但没有提出具体规范及追究办法。 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提出了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记者肖春平)来源:沈阳今报(来源:国际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