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严禁野蛮执法 执法有过错者将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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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4:45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9月12日电据辽沈晚报报道,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胆敢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将被“红牌”罚下。这是即将在“十一”正式实施的,辽宁首部针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对于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管理机关在接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后,必须立案审查。 辽宁省政府承诺: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人,重大过错行为的处理结果还将向社会公示。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提出: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没有执法证件却行使执法权力;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职权;开具非正规处罚收费单据;擅自扣留车辆并私自使用;随意处理所扣押物品……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列入到这部《办法》的处罚范围中。 此《办法》不仅追究执法当事人的责任,还会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按照规定,如果执法决定是经过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或者是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如果最终出现过错,执法机关的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那些经查实确实存在执法过错的,政府部门将给予责任人记大过、甚至调离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罚。而对于那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过错行为的,或者胆敢报复投诉人、检举人的,还将从重处理。(孙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