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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风貌建筑腾迁可自选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5:31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9月11日专电(王月)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日前规定,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被腾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天津市目前有323幢建筑被确认为首批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腾迁的,应当取得天津市房管局颁发的历史风貌建筑腾

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腾迁。

  《办法》中规定,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被腾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整理机构应当在腾迁历史风貌建筑前,对被腾迁房屋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整理机构应当进行腾迁动员,并与被腾迁人协商腾迁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安置的,应当告知安置补偿费用;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说明安置房屋基本情况。

  整理机构对私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腾迁的,应当与所有权人通过协商方式签订腾迁安置协议。整理机构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天津市房管局申请裁决。

  根据新颁布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天津市房管部门近日出台《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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