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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执法出现过错将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19:12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9月12日电(朱晓京、张宝华)9月11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据辽宁省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因执法人员个人做主出现过错行为的,由其个人承担责

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或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而出现过错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办法》中规定,出现执法过错,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直至调离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如果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的过错行为的,或者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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