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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调整后如何缴纳出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9:51 乌鲁木齐晚报

  连线方式:见面采访

  人物:高九华,乌鲁木齐某公司员工;严兵,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处长;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九华:

  由于在乌鲁木齐工作,我打算买一套二手房,经朋友介绍,看中团结路北四巷79号一

套房改房。与原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并分期付款后,今年6月,我前往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8月2日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被告知需按二级土地级别缴纳出让金1890元,契税1773.60元,两项合计3663.60元。对此我有异议,因为原房主土地使用证上土地级别是四级,请问国土局按二级土地收取出让金的依据是什么?

  严兵: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当前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在此有必要向广大市民作一说明。乌市于1994年开展了城区土地分等定级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当年该成果通过验收。由于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国家对城市基础建设的投入,原来的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已不能客观反映乌市地价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乌市于2001年对城区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

  《更新成果》通过验收后,2003年3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更新调整后的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1994年乌市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停止使用。在二手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级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不需要再出文件加以说明。另外,《乌鲁木齐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意见》(乌政办[2002]236号)中,对各土地级别相应的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都很明确。

  屠军: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仅享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对于在房产转让过程中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依据的基准地价,必须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取,任何交易双方无权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金所依据的地价作出约定,因此国土局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曹慧娟 侯万里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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