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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车祸死亡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9: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曾秋华)广东广宁县木格镇民工曾某在高要市一公司驻广宁X417施工路段,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案件经过长达一年的诉讼,日前,肇庆市中院终审认定曾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去年6月23日上午,曾某受工地管理人卢某安排运输振棒到该县江屯镇中桥工地。处理完事情后,卢、曾两人一起开车去肇庆。但曾某从肇庆返回广宁途中,在四会市江谷镇济旺塘路段,因车失控从公路右侧冲进路外鱼塘,曾某因此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曾某家属向广宁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广宁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发现:卢某是公司管理人员。曾某是公司副经理聘请的专职司机,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曾某缴纳有关保险,属事实劳动关系。卢某安排曾某运工具到江屯后,又与曾某到肇庆应属因公外出,到肇庆后卢某并没有回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五项规定认定曾某为因工外出死亡。

  高要某公司认为,卢某和曾某到肇庆是私人之间的事,与公司无关,而且交警作出的事故报告明确曾某负全责,理应不属工伤,于是向肇庆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又向广宁县法院、肇庆市中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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