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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国庆起更新 十类场所禁设牌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0: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南小渭)记者昨日获悉,日前,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向外公布了新的《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新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国庆起实施新标准

  新标准要求,从10月1日起,原《东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废止,市区规划范围

(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各镇城镇化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属公路范围的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须同时遵守公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新标准规定,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牌匾标识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采用照明设施或其他发光形式的牌匾标识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设置牌匾标识不得遮挡居住建筑窗户。

  鼓励商业街区牌匾有创意

  实行新标准后,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发光的形式。多层商业建筑(高度24米或六层以下)屋顶设置牌匾标识,宜采用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且设置不得突出建筑物外沿。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在满足设置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及其它个性化创意。

  十类场所不得设置牌匾

  新标准规定,十类地区或场所禁止设置牌匾标识。这些地区或场所分别是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中心广场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居住建筑及高层建筑屋顶;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屋顶;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其他地区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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