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献血医院受罚 情法之争碰撞现行采供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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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1:34 法制日报 |
情法之争碰撞现行采供血制度 今日关注 医德高尚但医院无权采血也要受罚 对可临时采血地区法规无明确规定 基层输血科功能超范围责权不对等 用血单位延报导致用血计划不科学 陈鹏 丁观有 本网记者 马志恒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卢新华没有想到,自己为挽救危重病人生命的一次献血义举竟给医院招来了严厉处罚,更让她意外的是,这次义举引发的强烈反响使现行的采供血制度遭到质疑:一边是生命垂危的病人,一边是国家“不允许医疗机构采供血”的法规;医院的抉择真的错了?在情与法的考验面前,如何才能“合情合法”杜绝违规并保障病人安全用血? 病人生命垂危医生义务献血 卢新华至今仍然深感无奈,“我错了吗?为挽救病人生命,医生主动献血真的错了?” 今年6月8日,昆明市东川区外贸局职工阮怀莲在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后,子宫出现大出血症状,医护人员迅速向她体内输入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但阮怀莲仍出血不止,生命垂危。在四处为她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卢新华紧急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 卢新华的医德感动了患者全家,也感动了全体医务人员,但就在医院准备对卢新华进行表彰之际,接到群众举报的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没有采供血许可证,为患者进行采供血的行为属于非法采供血,通知医院停止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整改、不准表彰卢新华。法监处近日还向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下达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处以医院6万元罚款。 这使患者大惑不解,“医院和医生采血救人不是为了谋私利,是救死扶伤,难道这都要受处罚?我们一定要为卢医生和医院奔走呼吁”。阮怀莲哭着说。 卢新华并没想到自己给医院惹了这么大的麻烦,“病人的安危对医生来说是百分之百的考验,必须尽百分之百的力量进行抢救。说真的,我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规”。 取血不及救命医院采血违规 “违规的是医院。”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谢馨莹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起明显的非法采供血事件。 “看起来这的确是一起挽救生命的高尚行为。我个人对医生的医德深感敬佩,但很遗憾,医院无权采供血。而且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据云南省卫生厅调查,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共向19名健康献血者采血6200多毫升,为7名急性大出血危及生命的患者进行应急供血,其中有2例并没有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而事件的关键在于: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无权自采供血,各地必须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采供,统一临床用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由县级以上指定血站供应。按此规定,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不具备采供血资质,其临床用血必须全部由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供给。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东川区卫生局对处罚没有疑义,表示坚决支持,但仍然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找到4个临时采用血条件: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多种病毒的条件;医疗机构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当时医院给我打过电话,我答应了,觉得医院的做法符合以上4个条件。”东川区卫生局局长谢志刚一脸苦笑着说:“东川区距离昆明市175公里,单向车程最快也要3小时。当时情况紧急,临时到血液中心拉血最快也得6小时,肯定来不及!可是,东川区到底算不算‘边远’,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 省卫生厅的态度却非常坚决:东川区隶属昆明市,从2004年9月开始,区内所需临床用血都由云南昆明血液中心提供,它不属于“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或“所在地无血站(或血液中心)”范围,因此,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所需血液仍然必须来自云南昆明血液中心。 用血计划屡被拖延医院储血严重不足 东川曾经是一个以铜矿闻名的地级市,去年12月实行新区划后并入昆明市,成为距离昆明市中心最远的市区。 采访中,大多数东川人对输血事件抱以同情。 “你说,遇到一个要死的病人,医生能见死不救?” “如果你是医生,你怎么做?” “这件事是合情不合法,问题是人命关天啊……” 支持、赞许、惋惜、同情,他们一再强调东川太远,在情与法面前,在生命与处罚之间,医院只能选择前者。 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谭忠能表示,医院的7次采供血都是“万般无奈”,距离昆明太远是重要原因。其次,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输血科2004年被区卫生局指定为必须覆盖全区的基层血库,要对辖内5家医院、14家乡镇卫生院供给血液,但是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只能负责本单位用血,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输血科的功能已经“超范围”,然而责权并没有对等,当输血科要求用血单位报送用血计划,却屡屡被各家拖延甚至不报,输血科只能干瞪眼,无法拿出科学合理的用血计划上报云南昆明血液中心。 “承担如此重任的输血科,至少应该独立于任何一家医院之外,应该直属卫生局。现在东川区供血的现状却是管而不严,规而不范。”谭忠能说。 7次违规是因为所输血液都是悬浮红细胞这样的成分血,当医院需要有凝血功能的血浆、血小板甚至全血时,输血科捉襟见肘,只能临时自采———这是问题的核心:输血科储血量严重不足。 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主任杨通汉介绍,导致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供血不足的原因是该医院没有提前上报用血计划,血浆、悬浮红细胞都有严格的储存期,因此必须未雨绸缪,既不能太早,更不能临时抱佛脚。血液中心必须根据用血单位的需求量有计划地组织采血、供血。 法规保障公共利益个人安危只能让步 在东川事件中,区卫生局承认行政管理存在漏洞,值得深刻反省。比如用血计划上报监督、相关法规的学习、对采供血行为的制止等等都做得远远不够,“如果在医院出了第一例采供血事件时,就能果断采取措施,事态就不会扩大到这个地步”。谢志刚说。 然而谭忠能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在东川这样的边远地区建立中心血站。“卫生部门对血站严格控制是对的,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难题。距离昆明那么远的东川,应该有自己的中心血站自己采供血。”据悉,东川撤市改区之前,第一人民医院一直是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的一个采血点,不仅在东川采血,还负责寻甸县部分农村的采血,所采血液一部分医院留用,另一部分供给云南省中心血站。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共有7人经过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I类培训合格,持有采供血许可证,其中3人就职于医院输血科,医院具备科学、安全采用血的技术和实力;如果获得采供血许可,东川区可以应付裕如。 云南昆明血液中心却对此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这个口子绝不能开。用血安全在防治艾滋病方面尤其重要”。杨通汉介绍,目前云南省具备采供血资质的中心血站共16个,基本覆盖全省,能为云南16个地州进行供血,此外还有国债项目的40个基层血库作为储血单位。临床用血的首要原则是必须保证安全,其次才是数量。否则一旦放任自采自供,其潜在风险难以预料,势必带来巨大危害,严重威胁公共卫生。但业内呼声认为,现在云南有120多个县,40个基层血库远远不足以保证供血,必须加大投入,完善基层血库的建设;血液中心也应该及时向边远区域派送血液而不是让用血单位自己取血。一个利好消息是,目前卫生部拟加强对基层血库建设,其中对“边远地区”用时间单位做了初步的定义:车程在1个半小时之外。这将使类似东川的尴尬与无奈有望不再发生。 “情与法的较量总能引来很多同情,但是法不容情,一旦涉及更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只能丢卒保车!”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刘刚认为,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前提,在各部门都尽到职责的情况下,个人安危只能让步于公共利益———这是一种无奈,也是法律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特性决定的。但东川事件的确令人深思,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血液中心有诸多环节需要反省提高。 血液在东川事件中也再次扮演了特殊稀缺资源的角色。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今年曾经上报527袋用血计划,但最终只拿到457袋,缺口达14000毫升———血液中心显然无法全部满足所有医院的“胃口”。血液中心更不是血液生产车间,要多少就生产多少,其用量仍然取决于献血量。目前云南省每年临床用血达70吨,昆明每年就要消耗34吨,这意味着昆明市每年必须有7万至8万人无偿献血才能保证临床用血。“但是现在无偿献血远远不够!”刘刚说,解决之道仍然是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让更多的人参与献血,让更多的患者、边远地区和献血者本人受益。 是否应该处罚专家观点不一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该不该处罚? 云南大学法学院邵卫峰教授认为,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义务献血法的规定,应该受到处罚。 邵卫峰说,总会有些无法预见的情况和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们不应该因此就不依法或者超越法律规定。 对卫生厅的处罚,邵卫峰认为,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毕竟是在人的生命权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不得已做出的,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应该充分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后果,应用法律给予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合理评价这种法律规定中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 而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教授陈新华则认为,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固然重要,但两利相衡取其重,在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制度设置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从保护生命权的高度来评价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如果在病人急需输血的情况下,只是教条地维护不是很全面的规则而放弃人的生命,在道德的层面上讲是不人道,从法律的层面讲,也是一种违背法律价值取向的行为。“当然,如果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是为了方便和其他目的,多次违反献血法规定非法采血用血,应该受到严厉制裁”。 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要看该医院的采供血过程中是否遵循相关的医疗程序。“因为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从这个层面上讲,阮怀莲如果没有因为输血感染疾病,而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的采输血过程也合乎医疗程序,应该没有违法。(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