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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待增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五方面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1:34 法制日报

  涉及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

  本网北京9月12日讯记者辛红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刚刚落幕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银监会今后将从五个方面加强银行业监管的立法,这五个方面分别涉及到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和存款保险。

  刘明康说,自1986年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来,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现代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但是,目前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仍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银监会未来一段时间将主要在五个方面推动监管立法。

  这五个方面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立法,要确立其法律地位,界定业务范围,明确经营目标,强化监管机制,以推进改革;信托业立法和融资租赁业立法,要明确信托业和金融租赁业的监管体制,指明其业务方向,引导其规范发展;不良资产处置立法,要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投资人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上的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培育资产处置市场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接管、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过程中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以及程序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有序退出;最后是存款保险立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自律。

  刘明康表示,银监会今后还将密切关注国际上监管法规发展的新动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39号》、美国萨班斯法案、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修改等都对我国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银监会将及时跟踪并充分借鉴。

  刘明康说,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改革的每一步都将异常艰巨,也将付出相当的改革成本。如何保证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成功,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建设和业务创新等问题,是目前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银行业的风险和对其监管实践是复杂的、变化的,银监会将及时更新完善法规规章。今后银监会不仅将有详尽的立法标准和程序,还将制定明确的法规评价检查评估的标准和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梳理与修订。

  据悉,银监会已将建立完善的银行业监管法规体系列入《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立法工作将会有统筹考虑和整体安排。(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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