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组织拆迁听证?参与拆迁? 法院听证会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1:34 法制日报

  许晓梅 张贵志

  8月26日、29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分别对居住在新江口镇(城关镇)乐乡大道电子大楼的两名被拆迁户举行了强制拆迁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几位律师提出质疑:法院怎能在强制拆迁听证过程中充当申请者的“代理人”?

  2004年9月,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政府以“亚细亚街道扩宽和危房改造”为名对松滋市的一块繁华地段内的三家单位和186户居民房及门面房进行拆迁,然后搞商业开发,建“亚细亚商业步行街”。在与80%以上的被拆迁户未达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7月7日向部分被拆迁户下达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向松滋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5年8月2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乐乡大道电子大楼的门面商户刘莹和杨秀芬下达了强制拆迁听证通知书。

  法官与律师展开辩论

  律师介绍说,8月26日上午,松滋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刘莹的强制拆迁主持了听证。在听证会上,刘莹的律师周正鹰首先提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合法,并宣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7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应是“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而不是《听证通知书》上的“荆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应是刘莹而不是《听证通知书》中的刘芸。法院对此解释为笔误,并确认申请人是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由于申请人拿不出申请强制拆迁的依据而坐在一边极少发言。在整个听证过程中,本来是主持听证会的法院行政庭的何庭长,竟与刘莹的律师周正鹰围绕《拆迁许可证》和《行政裁决书》的合法性及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不全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和举证,俨然成了申请者的“代理人”。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和举证后,面对大量的事实,何庭长在听证进入尾声时对松滋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松滋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是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二级单位、政企未分开,程序、鉴定有问题等事实也进行了认可。但同时又表示,只能部分撤销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达的《行政裁决书》。

  在听证会结束时,刘莹的代理人当庭向法院递交了“停止执行申请书”。周正鹰律师也当庭提出:“不希望在下一阶段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等问题再与法官辩论,只想与拆迁当事人辩论。”

  律师直指法院涉嫌参与听证

  8月29日上午,杨秀芬的代理人和律师陈俊参加了松滋市人民法院为她组织的强制拆迁听证会。听证会一开始,陈俊律师也提出了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不合法的问题。并着重阐述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主持听证程序不恰当”两点意见。而这次主持人还是行政庭的何庭长。参加听证的律师反映,这次何庭长不再让被拆迁人的律师发言,如律师要发言,就不能参加此次听证。杨秀芬的律师和全权代理人闻听此言,愤然离开了听证会。

  事后,杨秀芬的律师对记者说,在听证会上不让我们发言,这叫什么听证,法院是明显在偏袒申请人(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

  分别参加了这两次强制拆迁听证的湖北复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正鹰和陈俊对记者说:“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不但不合法,而且法院也无权组织听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因此,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前应当有一个前置程序,即‘应当进行听证’,之后才能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并未进行该听证程序,明显存在强制执行申请的程序不合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后,只需内部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必进行听证。况且,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特有的一种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人民法院无权代替本应由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主持的申请强制拆迁前的听证程序。”

  陈俊律师还表示,松滋市人民法院存在以听证为借口参与拆迁的嫌疑。

  专家认为:法院在听证过程中偏袒一方不合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勇萍认为,松滋市人民法院以组织拆迁听证为名参与拆迁,这严重与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过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先予执行的”规定相违背。

  他说,作为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听证程序最初就是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称之为“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为“立法听证”,只是到了本世纪稍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听证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是指有关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使作出的决定公正、合理的程序。从本案来看,松滋市人民法院在接到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后,组织了听证,如果从听证程序本身的目的和价值看,人民法院执行公开,以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本案的关键是松滋市人民法院在进行听证过程中的立场和角色发生错位,法院应当是中立者的立场,不代表听证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然后依法作出是否强制执行的决定。本案中,由于松滋市人民法院在听证过程中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嫌疑,在听证过程中甚至剥夺被申请人参与听证的部分权利,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不符合听证本身所追求的公正、公平的目的。在拆迁案件中,人民法院一定要注意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司法审查权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责任编辑郑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