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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与杠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1:35 法制日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

  基石与杠杆

  郭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作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和谐稳定是极为关键的。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合法、合理。而劳动合同法恰恰就会起到这样的一个稳定器、平衡仪的作用。

  自从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各方所接受,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初步实现。劳动合同的两大基本作用,即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和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挥。然而由于整体认识上的缺失,以及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相关制度规范的粗疏,劳动执法力度和力量的不足,导致目前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量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非法状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传导给了劳动合同制度,大量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聘用合同制度虽然与劳动合同别无二致却是无法可依;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极为突出,劳动关系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职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对未来没有安全感;部分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劳动者从而逃避法定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竞争与科技的发展使非正规就业成为部分企业和职工的选择,对此法律缺乏足够的对策等等。

  上述问题导致了当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既影响了职工的权益保护,又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相当一些问题是需要劳动合同法来予以解决的。劳动合同法承担着特定历史时期不得不承担的任务,既要满足缓解不断增加的新生劳动力就业需求的压力,还要兼顾到企业招不到、留不住职工的问题;既要解决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社会需要,还要兼顾到效率和成本的现实承受能力。这要求它既是灵活的、宽松的又是严格的、强硬的。劳动合同法还承担着启发企业在关注短期利益的同时注重长远利益的功能,承担着让老职工有竞争意识、年轻职工有长远打算的导引功能;作为专门性的劳动法律,同时承担着对劳动法的原则进行细化的作用。如何取舍平衡需要劳动合同法进行极其精巧的制度设计,这也是劳动合同法成败的关键。

  通过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范劳务派遣和非正规就业,发挥集体合同在解决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作用,将可以使劳动关系建得起来、稳得下去,使其合法、规范、合理、有序,既可以使劳动关系的起点坚实可靠,实现维权关口前移的目标,又可以使劳动关系灵活高效,出现双赢的局面,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就是今天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我们相信立法者的智慧和全社会的关注一定能够推动劳动合同法立法实现上述目标,完成这一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

  作者系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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