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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开始面临法律之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2: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性骚扰开始面临法律之剑(图)
法律工作者焦阳: 在社交场合,男子应绅士,女士应矜持。

  省妇联杨爱民: 女性在职场,要自强、自尊、自爱、自珍。

  特别提示

  4年前的夏天,西安一位女士具状莲湖法院,指控所在公司的总经理对其进行“性骚扰”。几个月后案件审结,她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这起被列为“全国首例性骚扰案”的案件,自起诉、审理终结,备受海内外媒体及国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8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有关性骚扰的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文/图记者李建宁

  现象性骚扰非常普遍

  “这问题比较敏感。一般来说,大家都不愿意谈这些事。其实,作为年轻一些的女士,生活中或多或少都遭遇过这种令人尴尬的情况。但说起性骚扰,我觉得在公交车上是最常见了。有次,我在西安坐公交车,现在记不清是哪路车了。记得当拥挤的车行至大东门时,前面一位比较漂亮的年轻女子,突然红着脸对身边一个40来岁的男子喊起来:‘你干什么啊?’这时,那个穿着背心的男人阴阳怪气的说:‘你说我在干什么啊?’女子没有示弱:‘你一直跟着我,在身旁蹭什么?’最后在众人鄙夷的目光下,那男子才灰溜溜地下了车。”

  9月6日上午,高新区枫叶广场陕西执手文化传播公司的石女士对记者如是说。

  “实话说,我的一些女同事们,也常遇到这种尴尬的事。有位小妹给我说,一次乘车时,忽然感到腿后有点不对劲,扭头一看,身后一个中年男人竟将她的裙子下摆提了起来,于是本能的伸手打在他的手臂上,但他丝毫没有愧疚,还嬉皮笑脸地望着她,让人很恶心。另外一个小妹,乘坐五路车时,被站在门口的一名男子击了一下,男人身穿雨衣,只露了一点脸,手也被长长袖子掩着。小妹质问他干什么,那男子呆呆地望着她不回答。她回到家中发现手背红肿起来。后来向公交的公安部门反映时,民警说她是被人用袖珍电棍袭击了。类似的事警方已接到了好几起报案。因为做案者手段隐蔽、迅速,因此很难被人抓到,而且受害者全为年轻女性。”

  职场工作多年的石女士,对性骚扰问题一直比较留心。她说:“我曾经做过一个小调查,在一些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20多岁的年轻女子,被陌生男人故意触、碰身体敏感部分和肢体骚扰,是最常见的事。至于发生在职场和办公室里的性骚扰、短信性骚扰,现在可以说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除非你特别严肃地指出来,否则实施性骚扰的人,也许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对,大家彼此在一起多碍于情面,因而大多数女子也只能默默地忍受。我个人认为,凡对异性采用的,令接受者生厌、反感、尊严受伤害的行为均应视为性骚扰。现在手机短信也成为一种新的骚扰源。有些短信中的黄段子内容非常淫秽。有的人不管对方是否喜欢就发来,让人看了感到很不舒服!还有一些公司老板、单位的上司,在酒后故意对年轻漂亮的女下属进行拥抱等,这种情况也常听说,甚至见到。这也应算做一种骚扰。”

  省妇女研究会的一位社会工作者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感慨地说,现在社会上性骚扰问题,已成为危害妇女权益的普遍现象。虽然目前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说明,但在基层调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受传统文化观念和心理因素等多种制约,许多遭遇过性骚扰的妇女,为了保全职业或个人名誉,对此不是回避就是忍气吞声。因此投诉或反映的比较少。

  妇联勇于投诉仅是个别

  “的确,有关性骚扰的问题,现在存在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投诉到我们这里的目前仅仅一例!”9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妇联权益部信访室,省妇女儿童维权投诉中心干部杨爱民这样说。

  到省妇联投诉的女当事人,是来自宝鸡农村的女青年。她在西安读完专科学校后,被西安一家民营企业老板招聘为办公室文员。那个老板40多岁,有妻子、孩子和完整的家,但怕老婆。但在这女子被聘上岗不久后,心怀鬼胎的老板在办公室,趁这女子给他送材料之机,对其先是用语言挑逗,继而对其动手动脚,摸其身体的敏感部位。并承诺好好跟着他:“学乖点,将来有好处!”女子对老板这些非礼举止越来越反感,但为了一份难得的职业,开始强忍着,没有对外声张。但半个月后,老板胆子越来越大,在一天午后,老板借喝了点酒,故意将其按倒在办公室的沙发上要脱女子衣服。此时,该女子发现事态严重,这才拼命挣脱跑出办公室,并设法告诉了老板的妻子。后来,在老板妻子的威慑下,老板收敛了,但她不得不辞职离开了那家民营公司。随后,这名女子就来到省妇联,以民营老板对她进行性骚扰为由进行投诉。“由于投诉时仅是一面之言,缺乏有力的证据,我们也只能按常规进行了接待处理。并告诉她以后在职场遇到类似的骚扰,应做好证据收集,这样自己的权益才能依法得到保障!”

  长期在省妇联从事妇女、儿童维权投诉与接待工作的杨爱民,和记者谈起性骚扰问题时说,性骚扰是这几年很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反映出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但同时到妇联等有关机构投诉的却很少。“在这普遍存在却投诉很少的一多一少中,折射出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此,杨爱民分析认为,首先是过去一直对性骚扰问题,界定难,取证难,更无法可依;二是传统观念影响,一些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害怕将这类事讲出去处理不好丢人现眼,因此多数采取一走了之的辞职逃避法;三是在职业场所,如单位、公司办公室等隐秘处,往往遭受到老板或上司的骚扰后,担心丢了职业而不愿声张,更有女性一味期望得到高薪或被重用的“回报”,对来自老板或上司等“权力人物”的骚扰,采取忍让、妥协和回避态度,这无形中纵容了这些现象的发生。“由于存在这些原因,导致出现了遭遇性骚扰者多,而投诉者少的现象。”

  不过,陕西的妇女在自我维权中,觉醒还是比较早的。杨爱民说,从数年前渭南一妇女投诉某局长的电话骚扰案,到4年前轰动全国的首例性骚扰案,都发生在陕西,而且都是妇女首先勇敢地出来为自己维权。尤其是在法院正式立案的首例性骚扰案,虽然那位女当事人因证据问题而败诉,但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却对促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修改等,应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说,她们依法维权的做法,在今天仍然是值得赞赏的!”

  律师禁止性骚扰是社会进步

  西安首例性骚扰案后,国内也相继发生了几起类似案件。对此,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评论说:“发生在4年前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之所以在当时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关键是反映了中国女性人权意识的觉醒,也是妇女法律维权的标志。法院能对此立案审理,也反映出司法的文明与进步。但当时,审理这类案件,却面临着法律依据及取证难等问题。现在,法律依据及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已基本解决,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4年前,在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审结后,这位曾对新华社记者报道发表过评论的律师,一直关注着性骚扰案的有关法律进程。8日下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性骚扰中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

  他认为,性骚扰本身,不是双方意愿及平等、互悦意义上的调情行为,而是在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情形下强行发生的。“从法律角度上讲,性骚扰实际上也是一种性侵犯,虽然它的严重性与强奸等犯罪行为不能相提并论。但性骚扰侵犯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被骚扰者在一种被动或强迫的态势下,接受到性信息及性行为的挑逗与刺激,使公民权中固有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伤害。”

  十多天前,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地反对性骚扰,并对性骚扰者依法进行处罚。性骚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这不仅表明了我们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更是对人权保障的一次具体化,因此,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他说。

  性骚扰中过去遇到最棘手的是取证问题。当时,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一直存在着取证难。王洪说,现在不一样了。“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这就是说当事人在被骚扰时所进行的‘偷拍偷录’,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这为性骚扰案的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于证据问题,王洪律师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是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是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是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对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因此,受到性骚扰的当事人,只要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注意收集合法又确凿的证据,并勇敢地走上法庭,自己的权益就能依法得到保障。”

  声音如何界定和防止性骚扰

  杨爱民认为,中国的文化观念和文化背景与西方存在极大差异,因此对性骚扰问题,不能盲目借用外国的条文。比如对黄色短信和一些黄色笑话问题,尽管我们不赞成发这样的垃圾东西,但是客观存在又一时无法解决,那么,朋友和熟悉的人之间发这些东西,我个人认为可以当作玩笑,要么不予理睬,甚至干脆删除。其次,同事、朋友、熟悉的人之间偶尔的亲昵举止等,我认为也不能一概认为都是性骚扰。但是那些违背当事人一方意愿,令对方反感、并带有性暗示的非礼言行,在一方已明确表示反感和警告之后,依然故我地对其进行骚扰,如公开和暗地乘机有意识地摸、碰其身体的敏感部位,或者用性暗示的语言进行挑逗,就应该视作性骚扰。对此,当事人就要注意收集证据,进行投诉。她特别提醒说:“妇女作为权益享有的特定主体,不可能被动接受和等待,而是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作出主动积极的配合,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自我维权,自我保护。”

  青年法律工作者焦阳认为,在我们社会的正常交往中,社会开放程度提高,异性之间的各种交往方式也增多,因此对性骚扰也不要扩大化。当然,在文明社会,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我认为在同异性交往中,男士应更绅士些,女士更淑女些,矜持些。彼此应共同遵守和谐、友善、尊重的原则。”

  作为女性维权工作者,杨爱民则就职场女性如何防御性骚扰谈了自己的观点。她说,现在社会比较开放,一些女性为展示自己,在着装、举止、言行方面再缺乏修养的话,很容易给一方造成骚扰的条件和机会。“因此,我认为,女性无论在什么地方,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在老板、上司的办公室等比较容易发生性骚扰的隐秘场合,要着装得体,举止大方,语言文雅。如果发现你常接触的一方,有性骚扰的趋向或意识,单独接触时就应该多一些警惕,适当保持双方的身体距离。特别是对一些你不喜欢的隐晦暗示,女性一定要态度坚决,可直接或间接向对方明确告知。千万不可暧昧,更不可半推半就。对一些你感觉可能会有性骚扰发生的场合,在前去应约时,提前应该有所防范和心理准备。我常对女儿说,扎紧篱笆墙,野狗钻不进。职场年轻女性,应该提高自我修养,培养自强、自尊、自立意识,被骚扰的现象就可以避免或减少。”

  杨爱民最后告诉记者,现在国家把反对性骚扰写进了法律,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要具体界定和实践操作,这涉及许多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的难度也不小。目前,各省还将讨论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希望广大女性能积极参与,使其进一步完善。”

  (对于性骚扰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本报今日报道的只是部分观点。欢迎社会各界读者就此来信来电各抒己见,进一步讨论。来信请寄西安晚报特稿部。电子邮箱:ljianing@xawb.com电话:8763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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