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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惹出名誉权官司 收集证据应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6:29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9月13日电(任硌、王鑫)妻子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取得证据,带人把丈夫与第三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与第三者的裸照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丈夫的违法乱纪行为,谁知却因此惹出名誉权官司。近日,四川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原告陈某诉称,2005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原告与男友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胡某带人踢开房门,辱骂原告及其男友。原告当时未穿衣裤,被告带来的人中,有的抓抢原告的衣服和被盖,不让她穿衣裤,有的用照相机对其裸体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胡某等人的不法行为才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和围观邻居制止。胡某等人在赔偿被踢坏的房门及家具损失费后,带着所拍摄的照片离去。

  事发第二天,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胡某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行为严重侮辱了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恐惧,请求判令被告胡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中,原告以胡某将照片到处散发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法庭上向原告道歉。

  胡某与丈夫李某曾是恩爱夫妻,有一个懂事的儿子,一家人相处融洽。虽然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纠纷发生,但尚未影响到夫妻感情。从2002年起,妻子感觉丈夫渐渐对家庭开始冷漠,经过仔细观察和打听,发现丈夫在外竟然有了第三者!为了顾全自己的家庭,胡某苦苦哀求丈夫能回心转意,可丈夫在两年前竟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彻底与胡某分居分食生活。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受不了家庭变故的打击,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

  今年5月,一直盼望丈夫能幡然悔悟的胡某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丈夫的离婚起诉书,这让对挽回婚姻还抱有一线希望的胡某深感痛心和失望。为了让有过错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赔偿自己,无奈的胡某决定采用自己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的当晚深夜,胡某便邀约自己的亲友,带上照相机强行闯入第三者陈某的租住房内,将丈夫与陈某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下了他们的裸照。

  随后,胡某将这些照片作为证据交到了法庭,要求判令丈夫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李某对照片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庭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李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金3000元。与此同时,胡某又将照片向纪委、李某所在单位等举报。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收集证据应合理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乱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本案中从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被告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是不特定的,有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原告以外的其他女性,故被告主观上没有披露原告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度的降低。被告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被告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

  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原告的住宅,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以捉奸的方式收集证据并不可取,是不合法的,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惹来一场官司。因此,只有当事人合理合法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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