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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基层法院实行审判组长选任制取得成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16:33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9月13日电(欧阳九林、邓苏勇)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组长选任制取得成效,法官责任感明显增强,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自今年初起,鱼峰区法院在全院推行“五个一”的审判模式,即“1名实体法官(审判组长)+2名程序法官+1名书记员+1个审判法庭+1辆车”的审判模式。为配合这项制度的

改革,法院正式启动了审判组长的选任工作。

  审判组长从审判员中推选产生,庭长、副庭长是当然的审判组长,另5名审判组长通过报名、审核、竞争演讲、民主测评、考核、党组研究等一系列程序,将各部门中最优秀的业务骨干选拔出来,担任审判组长。选任的5名审判组长大多是30多岁的年轻人,且具有研究生学历,使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法官脱颖而出,走上了审判组长工作岗位。

  鱼峰区法院对选任的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从公开开庭率、调解率、结案率,审限管理和程序工作到位率、裁判文书质量、涉诉信访等方面对审判组长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

  实行审判组长选任制后,审判职责得以明确,将案件的实体性工作与程序性工作分开由两个法官来行使,程序是实体的基础,实体是程序的再现,反映公正和效率的主题。实体法官一般由审判组长担任,即担任案件承办人,指导程序法官的审判工作;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作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规定审核、签发诉讼文书;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这样的审判组织和法官管理机制作保障,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的审判机制下法律文书“千人一面”的现象,而且使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证,真正实现了“审者判、判者审、还权于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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