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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缘自执法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1:58 东方早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交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隐蔽摄录的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9月13日《法制日报》)。

  这无疑是一项进步举措。人们对交管部门的隐蔽执法或曰暗中执法并不陌生,最具

代表性的是前不久发生引起广泛关注的“杜宝良事件”。杜宝良是在北京卖菜的安徽务工者,由于在同一地点违反交通禁行标志105次,被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而收到了万元罚单。

  在该事件中,隐蔽执法是否恰当,在违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给予处罚是否合理,交通管理是为“管”还是为“罚”等话题被再次提及。事件之后,北京市交通部门改变了执法方式,首批发出71万份交通违法告知书,告知那些被“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者接受处罚。但又有新问题随之而来:71万份罚款单,初步估算罚款金额7100万,如此数额巨大的罚款,去向何处?

  有关隐蔽执法的话题,其实一直备受争议。在被处罚人不知情、未尽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就实施惩罚,执法过程显然存在瑕疵。但是这样一种执法方式,一直被各地采用,其良好的效果无疑是原因之一———因为隐蔽,所以更容易抓住违法者,以较小的付出获得较高回报。

  隐蔽执法的实质,还是“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问题。程序公正,未必结果就一定公正;但程序不公,结果必然遭受质疑。遗憾的是,在惯常的执法思维中,对结果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的考量。

  表面上看,隐蔽执法能以小成本获得高回报,但其所支付的潜在成本却相当高昂。它不仅破坏了人们对公开、公正执法的信仰,也因为暗箱操作,而带来更多违法腐败行为。媒体和公众对北京上千万罚款额去向的质疑就是其中一例。不公开,就无法接受监督,就可能存在寻租空间,就让人心生怀疑,就会有抵触。于是,公众和执法者都丧失对法律的敬畏———整个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有增无减。

  交通处罚还是个小问题。执法的公开、程序的公正,直接决定国家司法的公正,有时更是性命攸关的大事。

  在这一点上,教训颇多。不管是佘祥林杀妻案、李久明故意杀人案、还是邱易金抢劫案等,无不在取证或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即便牺牲程序正义能换取结果的公正,但为之所付出的代价将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丧失。

  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很多时候,都是两弊相权取其轻的选择。是让一个违法者暂时逃避惩罚———比如因为“电子眼”拍下的证据不算数,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得不到罚处,还是维护程序公正———每个人都将从中获益,利弊轻重,当不难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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