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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安惠君 获从轻判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09:49 南方日报

  前派出所长曾敏行贿4万元,受贿16.5万元

  举报安惠君 获从轻判处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实习生/陈丽莉)随着曾任深圳市罗湖区文锦派出所副所长、洪湖派出所所长、莲塘派出所教导员的曾敏案件的判决,在全国造成巨大反响的安惠君案终于进

入尾声。日前,经罗湖法院审理,曾敏因犯受贿、行贿罪,但又举报安惠君有功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行贿4万元属个人行为

  罗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敏为牟取不正当利益,2000年11月至2002年9月,曾敏任洪湖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辖区内一些单位送给派出所的慰问金设立了“小金库”。2002年9月,曾敏让派出所内勤将“小金库”里的4万元人民币交给了自己,并将该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当时的公安局领导安惠君。

  对于在8月12日庭审时被告提出的2002年9月份送给安惠君的4万元,是其代表所在单位过节时给领导送的礼,不属于个人行贿这一辩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敏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给安惠君送4万元实属其个人的决定,并没有证据显示是所在单位的集体决定,且给领导送礼是为了所在单位的工作开展的说法也只是被告人曾敏的片面之词,不足为信。

  举报有功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曾敏在担任莲塘派出所教导员、文锦派出所副所长、洪湖派出所所长、翠竹派出所草埔工作点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5万元,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向有关部门交代了全部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另外,被告人曾敏在被审查阶段检举揭发原罗湖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的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决定判处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没收被告人曾敏退回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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