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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案犯因持假币被处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2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9月14日电(郑妍、洪波)近日,蚌埠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对4起假币案件进行宣判,涉案的5名被告人被判处10个月至3个月不等刑罚,处罚金总计人民币9万元。

  判决的4起案件中,除1件系持有假币案件外,其余为运输假币案件,涉案的5名被告人中,有3人是安徽利辛县农民。5名被告人均因在阜阳火车站被查获归案。

  今年5月10日14时30分许,42岁的安徽利辛县农民于振远携带假币5200元,前往阜阳火车站接客人,在进站口处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伪造的人民币均系机制假币。鉴于于振远自愿认罪,蚌铁法院以持有假币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曾因涉假币犯罪两次被判刑的陕西华阳市农民赵立仰,今年5月24日1时40分许,携带伪造的人民币1.2万余元,从阜阳火车站欲乘坐1432次旅客列车前往陕西华山,在进站口处,值勤民警当场将赵藏匿在马甲口袋内的假币全部查获。蚌铁法院以运输假币罪,判处赵立仰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而且数额较大(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就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均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犯罪数额均在较大范围之内,但考虑到被告均有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情节,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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