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职培训有保障 离职就业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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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5 法制日报 |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如是说 政府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公务员辞职或退休的,在一定期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任职 关注公务员法 本网记者 郭晓宇 见习记者 朱宁宁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设置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这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也被列入公务员的行列。近日两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接受了记者采访,谈起他们对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的感受以及公务员法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 郑女士 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员 亓 纪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是权利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亓纪表示,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公务员可以向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是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该法中规定的说“不”,体现的是公务员的一种权利。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时候,公务员可以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有服从的义务,他可以选择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的意见,也可以选择缄默不语,执行命令。并且,在说“不”的情况下,公务员不承担对执行该决定或命令的后果。当然,公务员说“不”也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这就要求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修养,能够理性地判断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也要求上级公务员有敢于纳谏的胸怀和气度,勇于改正自己的错误。新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必将提高各级公务员队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同时,也必将提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忠实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这是民主法制建设中一个极大的进步。 郑女士说,目前的状况是上下级之间主动地沟通和交流,向上级说“不”的机制还有待完善。 公务员离职再就业有限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亓纪认为,规定离职限制的意义主要有两点:第一,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默契,在职的时候,给被管理者好处,等离职以后,再到被管理的公司当个名誉董事之类的,拿别人的高薪,也就是“期权”腐败。第二,从市场经济竞争来说,它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离职之后的公务员在原单位会有很多熟人,熟人好办事,这必将会对其他没有资源、没有熟人的企业产生影响,造成不公平竞争。 从制度上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郑女士表示,本身从事翻译工作,这就需要不断学习。单位对翻译的培训非常重视,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培训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使得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首先,培训的机会和种类很多,比如不定期地请外交部有关方面专家来对相关翻译工作人员进行授课。再如,单位每年还会派1至2名翻译到外交部学习,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其次,对新入职的翻译人员会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涉及相关业务知识以及外事干部的礼仪专业工作。再次,出国培训的机会相对于其他公务员来说比较多,学习的效果也更好。 此外,专业技术类的翻译人员内部的交流工作做得不错。有业务关系的同种语言类的语言干部可以互相轮岗,以便通过更好的交流来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符合目前国情 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又同时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会不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对此,亓纪表示,法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点,他们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在素质要求、管理监督、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方面具有相同点,因此在人事管理方面可以适用同一套制度。这也是将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的原因。 亓纪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需要有效的监督。我国近几年法官队伍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就全国整体而言,还存在着诸如法官学历、素质不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过分强调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追究制度,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记者手记 刚拿到这次采访计划,记者委实有些犯难。要让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说出对一部新法的独特见解,确实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毕竟相对于综合管理类或者是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来说,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并没有经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在仔细了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范围后,记者发现这一类公务员的特点就是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甚至在外人看起来会觉得很神秘,比如法医、鉴定官、翻译官、工程师等等。当记者开始在大脑中搜索自己的库存时,不出所料地发现果然与此类公务员基本上没有交际。于是,颇费周折的搜寻工作就此展开,最后终于确定了本次采访的3个对象。然而颇为遗憾的是,令记者很感兴趣的法医官最后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接受采访,好在对另外两位公务员的采访顺利成行。由此,通过他们,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与公务员法的紧密接触也逐渐显现出来。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现今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政府职能的划分也愈加细化。要想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权力的有效行使,就必须要建立一支技术强、业务精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过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公务员队伍缺乏应有的细分,忽视了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调整,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人才流失,政府执政能力下降。而此次公务员法终于明确地给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个“名分”。有了名正言顺的身份,自然行事时就有了底气。脱离了尴尬境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然会在政策空间下获得良好发展。可以说,这个“名分”是他们应该有的,也是值得拥有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公务员法的庇荫,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必将会在公务员这一庞大的“公共管家”队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