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全国不应该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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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5 法制日报 |
夏思扬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有人认为,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个税起征点不能搞全国“齐步走”,应按综合物价水平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确定高低不同的起征点;而反对者认为,全国应该有统一的个税起征点,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制的统一,而且可以防止因各地起征点不统一造成有人“合理”避税。 笔者认为全国不应当统一起征点。理由如下: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杠杆。如果实行全国统一,不能起到上述调节作用。 个税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各种应税所得之和)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是应税所得之和减去费用扣除额后的最低起点。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实行全国各地不同的起点,主要作法是在国家立法时,授权国务院和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确定起征点的权力,由其统一制定全国不同地方的个税起征点。确定时以省为单位统一,在充分考虑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收入与相关允许扣除费用的差别后确定。特别是我国目前确定的东西部地区应分别制定不同的起征点标准,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国家应当制定低于西部落后地区的个税起征点,如东部起征点为1500元,西部就可为2000—3000元。因为在发达地区,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人特别多,而欠发达地区则太少了。这样让高收入者多为国家纳税,低收入者在同等情况下适当少纳税,以通过税收杠杆减少贫富差距和调节个人之间的利益,可促进全国收入的和谐与协调发展,从而达到全社会共同富裕,加快实现小康社会目标。 来源:正义网(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