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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件是"舆论审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45 法制日报

  高一飞

  王斌余,一位农民工,17岁到城市打工。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判决一出,舆论哗然。看看这几天的人民网,绝大多数网友支持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这是公众对王斌余杀人的原因、社会经历综合考虑的结果,表达了社会正义的声音。正

义是人们的一种内心感受,无法用逻辑推理来准确论证,公众舆论是在具体案件中正义标准的最好说明。但是,相反的意见认为,社会同情影响司法会形成“舆论审判”,妨害独立司法,破坏我们刚刚起步的法治进程。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这种观点对“舆论审判”存在一些误解。通常所说的防止“舆论审判”是针对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的确需要理性的判断,要尽量隔断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因为真相只有一个,法官不应当有自由裁量权,有就是有,无就是无,疑则从无,不因公众的影响而违背事实,把有判成无,把无判成有。

  但量刑则不一样,它是法官独立审判与社会公众的意愿相结合的产物。

  以美国量刑程序来看,之所以要把量刑程序分离出来,不仅是因为陪审团不懂适用法律的原因,还因为量刑时会考虑包括犯罪人犯罪原因、身世、受教育状况、社区评价在内的“量刑调查报告”。我国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量刑引入社会评价”制度和青岛市法院实行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都包括社区意见,其中包括调查民意。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认为,“人格调查制度可以先在未成年犯罪审判中试行,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渐完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到所有刑事案件。”

  在美国的死刑案件裁判中,无论被告人是否放弃陪审团的事实处理权利,在事实审理之后,都必须由陪审团决定是否处以死刑。在所有案件中,无论是否有量刑答辩,在有罪裁决之后,只要是一级谋杀案件,必须进行加重还是减轻刑罚的听证。在听证时,个人的经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犯罪时的特殊处境都应当加以考虑。听证的参加人员和作证人员也不光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还包括“知道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的经历、处境等)的人,包括同情和不同情被告人的人。这些人都会对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

  王斌余案件也是如此,公众的讨论是建立在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没有对由独立的法官自由心证的事实问题提出质疑。当然民众也有权提出质疑,只不过法律应当设计合理的程序防止法官受到影响,如美国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法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和民众评价去量刑,是一种正当的做法。在此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关于法院是否进行了量刑调查、考虑了“社会评价”的报道,因为量刑调查目前只是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针对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二审法院在量刑时尊重民间的呼声,重新考虑对王斌余的量刑,可以说是对我国缺乏的量刑听证制度的一种尝试。(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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