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即使承诺游医也难脱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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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2:1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梁彬心姚艳红)得到了病人责任自付的承诺,江湖游医就可为所欲为?当然不行。一针致7旬老翁命的非法行医者,虽称自己得到了病人“让其看病后果自担”的承诺,法院仍然以非法行医罪判其10年有期徒刑。因为,非法行医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利益,即使是病人对此没有承诺权利,行医者更不能以此免责。 不打试敏针 老伯丢命 2004年11月,付某与其妻子在深圳盐田区开药行,并私自在药行里开办无牌诊所,但当时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尚未办下来,他也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他对外到处发放名片,声称自己是西药师,可上门就诊等。 2005年3月,付某经汪某家属要求,为7旬老伯汪某看病时,未经皮试,便通过静脉输液和口服的方式先后给汪某使用了“菌必治”(学名为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等药物。汪某在使用该药物期间起了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在患有严重石棉肺合并肺部感染、化脓性细支气管炎基础上,因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汪某儿子随即打电话报警,付某被抓获归案。 家属承诺不能为其免责 深圳盐田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后,发现付某一直坚称被害人汪某是患有严重疾病的70多岁老人,自己给汪某看病时,汪某已经病在旦夕,其死亡原因与自己的注射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请教了法医界专家后,得知死者在已患有严重石棉肺肺部感染、细支气管炎基础上,付某如此鲁莽处理,属于严重不当,其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遂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 付某在庭上称,他是在被害人家属要求下看病,当时被害人家属再三恳求还承诺后果自负,但法院认为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因为:非法行医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没有承诺权限,而且,患者只是承诺为其治疗,并没承诺非法行医者的具体治疗方案,更不会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承诺并不能免责,因此法院日前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他10年有期徒刑和5000元的罚金。(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