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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制定九条规定追究信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3:43 兰州晨报

  执法出错引发上访严惩!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为了进一步加大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力度,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提出了9条责任追究规定。以期尽快建立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信访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因执法过错而引发的问题。

  一是凡因执法过错引起赴省进京上访、集体访、异常访的,一律追究原办案单位领导和办案民警的责任,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其中上访人已经停访息诉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二是凡因执法过错引发上访,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方式给上访人赔偿、补偿的,在给原办案民警和有关领导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的同时,原办案民警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上访人已经停访息诉的可以酌情减轻经济责任;三是凡因执法过错引发反复、多次、长期赴省进京上访、集体访、异常访,且不能停访息诉的,原办案单位和责任民警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赴省进京接回上访人的费用;四是全省模范公安局(基层单位)因执法过错引发上访且至9月6日未停访息诉的,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五是优秀公安局以及优秀派出所(刑警队、交警队)、优秀基层单位因执法过错引发上访且未停访息诉的,限期在10月15日前实现停访息诉,否则收回奖牌并取消荣誉称号;六是一级派出所(看守所、刑警队、交警队)因执法过错引发上访且至9月6日未停访息诉的,予以降级并收回牌匾,二级及以下达标派出所(看守所、刑警队、交警队)因执法过错引发上访且未停访息诉的,限期在10月15日前实现停访息诉,否则予以降级并收回牌匾,如果降级为不达标单位的,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所长(队长、教导员)的责任;七是县、市两级公安机关不认真办理、复查信访案件,致使上访人越级上访,被上级机关撤销结案结论或复查意见的,要追究信访案件办理、复查民警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八是5月18日以来因执法过错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从严追究责任;九是省厅各包片工作组和各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负责督察检查上述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凡督察不力、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故意袒护的,按照省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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