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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也讲究“有理有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7:31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九十月份向来是人才市场的招聘活跃期,一些员工也开始寻思着要跳槽了。一旦找到中意的岗位,办理辞职就成了不可逾越的一道手续。而据劳动部门统计,因辞职而衍生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为此,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郑建和律师提醒劳动者,辞职也要做到“有理有节”。

  支付违约金仅限两种情形

  近日,市民邹先生来电咨询:“我去年毕业,7月份与这家单位签订了合同,当初签了三年,合同上有违约金的条款,一年为一万。现在已经工作一年多了,我为了考研提出辞职,公司说需要支付一万五千元的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支付这笔钱吗?”“大多数的辞职纠纷,都是与违约金相关的。”郑建和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争议不断,缘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规的不了解。事实上,关于违约金的立法,江苏省是走在其他地区前面的。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而用人单位仅能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因此,如果邹先生原单位不符合设立服务期的条件而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他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另外,江苏省虽然没有像北京,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年工资收入”的上限,但同时确定“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仅适用于法规实施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实施前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却显得莫衷一是。仲裁委员会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无论劳动者当初是否与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一般都对违约金条款不予支持。而法院则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平等主体,往往判决合同条款应当履行。如此一来,也让众多劳动者陷入困惑。

  经济赔偿单位很难主张

  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业务骨干一旦选择离开,用人单位担心客户大量流失,因此劳动合同中会注明“离职后要赔偿公司的损失”,类似的条款会让一些有意跳槽者心有顾虑。对此,郑建和律师直言:“不可否认,某些中坚力量的离开,会给公司带来损失。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单位提出的这部分损失,只是一种可期待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它并非一成不变的。由于这些损失是很难估量的,所以其主张也难以得到支持。”不过,由于办理辞职手续后,相关的档案调动、福利转移都需要借助于原单位,所以,郑律师建议,不到万不得已,没必要与原单位的关系弄得过僵。最好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有充裕时间寻找替补人员,尽量减少损失。 金陵晚报记者 江芬芬(编辑 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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