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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能责众”折射出的是立法为民思想的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0:03 红网

  《新华每日电讯》9月13日报道,福建省千余公里高速公路构成的以福州为中心的“4小时经济圈”在宣告“高速公路时代”到来的同时,也成了司机们的一大烦心事:走一趟高速路可能会收到好几张罚单,记者接触的司机90%以上都有被罚的经历。限速标准过低和全程不变让司机们怨声载道,限速标准的制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处于舆论焦点的福建省公安交警系统的负责人认为交警部门替制定限速标准的路政

部门背了黑锅,而且口口声声称打击超速是为了交通事故能降下来。不错,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总不能把造成事故的原因算到速度头上吧?如果立法的路政和执法的交警部门还仅仅是考虑到本部门的安全业绩,单单从减少自己麻烦的角度来立法而不切实际地要求降低行车速度,那还耗巨资修这些高速公路干什么?停留在中世纪牛拉人背的水平自然不会出什么交通事过了。

  “超常限速”让国道和高速公路并“速”齐驱,以至于很多司机为了省去不菲的通行费和罚款,能走国道的尽量不走高速。毋庸置疑,这种合法不合实际的规定已经激起了众人之怒。在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里,违法犯罪者毕竟是少数,应然地,理想状态下的法律从价值目标上讲,应责“寡”而不责“众”。违背了这条原则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法本身是否合法,法是“善法”或“恶法”?

  立法工作中少了立法为民的考虑,执法中自然会出现 “众人违法”的局面。我们的法律、法规每一条都是要人们执行的。既要执行,就需要考虑它的可行性,即能否行得通。比如行政管理的规定,定得过宽、过松,该管的事没管住,这固然失去了立法的意义。然而定得过严、过苛,到时候执行不了,也会损害法的尊严。多数人不愿意做,或经过努力也做不到的事,用法去强制、去“督办”也很难奏效。唯宽严适度才可行。

  怎样把握这个宽严适度呢?这可以讲许多条,但基本一条是符合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愿。不错,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行为规范,是有权威的。但是,强制也好、权威也好,都必须建立在多数人意愿的基础上,这才是法的基石。这也是今天各种法律听证会大行其道、深得民心的原因所在。离开国情、离开多数人的意愿凭空“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违法境地,这样的法不会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

  (稿源:红网)

  (作者:徐瑞祥)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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