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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不仅是反作弊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2:07 东方早报

  昨天,媒体大多依旧把聚焦点集中在“国家教育类考试作弊最高判7年”上,似乎考试法就是一部专门惩治考生作弊的法。依笔者来看,考试法意义绝不仅限于此,它是一部涵盖考试组织者与应试者双方权利与责任明晰化的法律。

  当考生参加考试时,其实也在考验考试组织方的服务能力,不完善的信息和服务之下,学生耽误了考试,其实不仅攸关他们自身的权益,而且反映出有关方面的公共服务仍未

以维系每一个考生的最大利益为考量,尚不具有“哪怕有一个考生因为管理设计漏洞而缺考,那就是我们管理工作的失败”的服务思维。部分考生因组织不善的原因而耽误了考试,他们固然会为在起跑线上就不公平地落后他人一步而不满,有关方面的管理能力也可能遭受质疑和批评,这种双输局面,实在是令人痛惜的。

  “规范出题老师遴选条件”也是其中一个亮点。从草案课题组成员透露的情况看,以前选派出题老师,随意性很大。而考试法草案“规定详细的出题老师的遴选条件,这些条件已经写进了法条”。就是把“选人”这一关键律条化了,排除了“人情”、“交易”之类的不确定因素。

  考试法不仅仅是一部“反作弊法”,也就是说它不是一部只针对考生、只强调考生义务和对违法考生惩处的单向度法律,同时也应强调:对于考试的出题方、组织方等,他们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要法定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法律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贯穿于这部考试法,考试法才能从法理、人情各方面获得现实的认可。 晶报社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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