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不作处罚依据是法治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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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2:10 现代快报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交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隐蔽摄录的机动车违章行为将不能成为处罚依据。(9月14日《现代快报》) 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在被通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时候,往往是一脸的困惑和无奈,但当隐蔽摄录的画面在屏幕上展示出他违章驾驶车辆的时候,尽管他们的内心不服,但还是 不得不低下头来接受处罚。这种隐蔽摄录违章驾驶的手段虽然对规范驾驶员遵纪守章有一定好处,但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是不相符合的。执法讲究的就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就是要依法。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其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事故发生,保证道路畅通,虽然在法规中有处罚性条款,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只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手段,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只注重手段的实施,必然会抛弃目的而去追求处罚,这就容易偏离执法的目的而不能达到执法上的公正。 首先,用隐蔽摄录违章的手段来管理交通,不符合依法取证的要求。处理交通违章行为,同样需要有违章的事实依据,而处理交通违章的取证同样需要依法进行。交通违章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开的,这里面既有明知的,也有无意的,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侦查,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取证不是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而是套用刑事侦查手段来获取违章的证据,这种用隐蔽摄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合法性要求。 其次,用隐蔽摄录违章的手段来管理交通,不符合执法公开的要求。法律是公开的,必然也要求执法公开、阳光操作。因此,执法公开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交通违章行为,应当当场查纠、当场处罚,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罚之后也容易接受并心服口服,对于交通环境来说,也利于减少违章和出现交通拥堵。而将本应该公开执法的行为,人为地设定暗中执法,并用隐蔽摄录手段取得违章事实和证据,是不符合执法公开性要求的。 天津市通过立法,取消了交警部门暗中执法行为,对于推动执法公正、公开是大有裨益的,这样不仅可以树立执法者的形象,而且还可以规范执法者的行为,更能体现社会的和谐和执法的文明,值得推广和各地借鉴。 程东宁(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