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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2:15 燕赵都市报

  本报张家口电(记者刘雅静)近日,由张家口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张家口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此次参保的范围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

  参保人到退休年龄后的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规定交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时已到领取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交费时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标准增加2.5%;参保人迁往外地定居,可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也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定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

  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的筹集方式原则上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30%的比例分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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