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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新技术边缘人群(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4: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6月14日下午,与杜宝良一起做客新华网的还有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何海波。因一起10元官司,何海波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对于“杜宝良现象”,何海波侃侃而谈。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处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有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这个案子奇特就奇特在杜宝良连续违章了105次,交警居然还没有告诉他。

  交警提出,在杜违章40次的时候曾经打电话想通知。现在看来,即使交警曾作出过这样的努力,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不够的。因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包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规定: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的,应该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而实际上,交管部门没有提供书面告知,仅仅让杜宝良像一般的公众一样自己上网或打电话去查询。但由于杜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这样的告知不能说符合法律要求。

  合并处罚是否合理?

  105次违章是否可以考虑合并处罚?

  违章105次假使要处罚105次的话,是不是每次都要罚1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像杜这样违反禁行标志的每次是处罚20至200块钱。而北京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每次是100块钱。

  而且,北京的规定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而杜105次违章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2005年1月1日之前,那时候的违章还不适用北京的地方法规。

  “暗中执法”违法吗?

  这里要澄清一个问题,我们所说的暗中执法是指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就是俗称的“电子眼”或者有交警在隐蔽的地方拿着摄像机,获取交通违章证据的一个行为,它只是交通执法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的法律意义就是它在调查搜集证据。

  到现在为止,我认为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是,在用这种手段获取证据以后,接下去处罚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及时、公正的原则,其中包含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给有违章记录的人及时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让交警和当事人能够面对面,让他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管是暗中执法还是明中执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为了罚款。

  行政诉讼胜算几何?

  这个官司打起来有多大把握,现在还不好说。因为我们还要看这个案子有哪些事实。

  如果按照我以前了解的事实,杜确实构成交通违法,应该接受处罚。但随着杜提起行政诉讼,人们会关注一个问题:不是杜有没有违法,而是交通警察对杜宝良105次的处罚是不是合法。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日前的表态,我觉得还是值得欢迎的。他们已经意识到这里面存在问题,也准备改进。因为从根本上讲,我们的行政管理还是为了服务,交通管理就是为了维护好交通秩序,服务于广大市民和行人。

  “杜宝良现象”发人深省

  现在看,“杜宝良现象”是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因为,传统的交通行政管理,特别是交通行政处罚是面对面的,我们原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这种面对面处罚的基础上的。当一种新型的我们俗称“电子眼”的这种技术出来之后,法律也做了一些规定,但是配套没有跟上。

  “杜宝良现象”提醒我们,像杜宝良这样的一个人群,是被新技术所边缘化的人群。这个现象提醒我们,在新技术出现以后,我们需要新的规则,我想这也是这个现象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新安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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