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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4: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顾德雯 朱丹) 日前,南京工业大学出台新的《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此条例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与南工大以往有关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不同的是,此次正式实施的新条例突出人性化管理,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机制,受处分的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按照新《条例》,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成立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此外,南工大加大处理八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首次正式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第三次受纪律处分的等八种情形之一者,新《条例》规定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新《条例》还对“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也作出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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