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车主一纸控诉4方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4: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靖江市民杨某委托朋友帮忙运输一台收割机,不料途中发生车祸,收割机被撞坏。杨某认为事故是由于朋友和对方一辆肇事车的共同过错造成,遂一纸诉状将朋友及对方肇事车所属单位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道告上了法庭。日前,靖江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交通索赔案。

  据杨某介绍,2004年10月份,自己曾经和蒋某口头约定帮忙运输收割机。13日上午,

蒋某受杨某的委托,将杨某的一台收割机从安徽运输到靖江。蒋某驾驶自己的四轮农用运输车途经金坛境内,在距离张常溧线110公里处时,与包某驾驶的一辆苏D开头的大型客车相撞,杨某的收割机当即被撞得扭曲变形,完全报废。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责任鉴定,蒋某承担主要责任,包某所在的常州公路运输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就在交管部门做出责任鉴定之后,杨某多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始终没有结果。据扬某介绍,收割机是3年前买的,车祸发生给他造成了1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这之后,杨某多次找到肇事双方,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但对方总是以没钱赔偿为由拒绝协商。多次协商无果之下,今年8月17日,杨某一纸诉状,不但将蒋某和常州公路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还将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9月12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八圩法庭调解,常州公路运输公司承担10万元经济赔偿,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尹律师指出,杨某与蒋某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由于蒋某和常州公路运输公司在驾驶上的过错导致了杨某财产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常州公路运输公司投保第三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先行赔偿。另外一点,因为杨某的收割机当时是装载在蒋某的农用车上发生的损害,这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因此作为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本报记者 张易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十一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