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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王斌余悲剧”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4:0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9月14日电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死刑。

  9月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以《死囚王斌余的道白》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引

发网评如潮。一些社会学家、法律专家也表示了极大关注。社会舆论普遍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示同情,认为王斌余案已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拷问了严肃的农民工问题。痛思之余,人们发出疑问:谁该为王斌余悲剧的发生负责?

  今年72岁的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著名学者陆学艺,看到有关王斌余案的报道彻夜难眠。他为此专门约见记者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恶法(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正因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因而没有能够参与市场博弈的平等社会地位。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我们社会结构发育的不健全,包括“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都必须深刻反思,尽快改革。

  与专家的深刻反思相比,广大网民对王斌余的悲剧命运表现出极大的同情。一些网民表示:在这个案子的巨大社会代价中,应当深刻反省的是劳工雇主和法律的执行者。一些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结果惹来的是一顿毒打;有些老板卷款而逃,让民工的血汗白流;有的老板以工作机会要挟,要讨工资就让你立即失去工作和住所。面对这一切,仅有一部保护劳工权利的劳动法是不够的。许多网民认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能光挂在嘴边,鉴于王斌余是“逼上梁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法院判决时应考虑减轻刑罚。事实上,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和执法者”。

  一些法律学者坦言,作为一个几乎没有社会博弈能力的弱者,王斌余是被诸多有形和无形的手推到了绝望的境地。他杀了人,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但常态之下,一个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我们的民情经常和法律的判断相去甚远,那是非常可怕的,将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对于一些网民甚至学者主张不宜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也有个别法律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一位法律界人士撰文说,对一个死囚犯,民意竟然表示出广泛的同情,这从法律上说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是一种“危险的信号”。但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成千上万网民的质疑淹没。一些法律专家也明确表示,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北京学者陈步雷的看法较有代表性。他发表《由王斌余杀人想起了蒋爱珍》的文章说,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蒋爱珍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

  一些法律专家分析说,王斌余一类的案件暴露了一个共同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成本如何分摊?事实上,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社会去承受,而不仅仅是王斌余们个人的责任。只有将此类案件置于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下理解,甚至要联系政治因素,才能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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