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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国企负责人入股煤矿须限期撤资 10月10日之前必须如实登记撤出投资,违者就地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0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铮)9月14日,我省发出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要求已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0月10日之前如实登记撤出投资,否则就地免职。

  据介绍,根据中纪委通知精神,我省成立了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

负责全省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通知》要求,凡在清理纠正范围的人员,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要在2005年10月10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公布了各单位举报电话,省纪委、省监察厅0371—66325688,省国资委0371—6550706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0371—63936071,省煤炭工业管理局0371—63818767。②7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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