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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王斌余悲剧”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7:25 华商网-华商报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到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死刑。

  社会学家: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问题

  如果说孙志刚之死拷问了我们社会的良知,并导致了一部城市收容制度的废除,那么王斌余案则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农民工目前成了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农民工是什么?是工人,不让当城市居民;是农民,又主要在城里工作。这种尴尬的角色使他们成了合法权利常受侵犯的边缘人。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资源,也就没有了参与市场博弈的能力。说白了,农民工利益受损,正是这种政治权利缺失的反映。

  广大网民:漠视农民工权益的人更该受罚

  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不能漠视劳动者的权利,王斌余的悲剧为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一些农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结果惹来的是一顿毒打;有些老板卷款而逃,让农民工的血汗白流;有的老板以工作机会要挟,要讨工资就让你立即失去工作和住所。面对这一切,如果执法部门、法院,乃至工会能敞开一扇农民工维权的通道,类似事件可能就可以避免。这个案件中,真正应当受到处罚的是那些“虐待农民工的包工头”和“漠视农民工权益的管理者”。

  法律专家:“救助渠道”失效是个大问题

  王斌余杀了人,被判了死刑,这是法律的判断。常态下,社会的民情,应该和法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果民情经常和法律判断相去甚远,就会撼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学者陈步雷将王斌余案与1979年的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相比,发现了几条相似之处: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被告人在实施报复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王斌余一类案件暴露出一个共同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应由谁来承担后果?其成本如何分摊?只是王斌余们个人的责任吗?只有将此类案件置于多种社会条件下理解,才能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血的警示:保护农民工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中国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人权问题上有个基本观点,即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以这种进步的人权观来考量王斌余杀人案,主要原因就是他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生存权受到了威胁。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至少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如果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失去了这种保障,或者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必须由另一部分人来支付代价,那这个社会将缺乏安全感,也有违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宗旨。新华社记者 宋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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