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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禁”改“限” 看立法理念进步(聚焦“开门立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8: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由“禁”改“限”看立法理念进步(聚焦“开门立法”)(图)
赖仁琼 关悦

  12年前,北京市制定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这是北京市“开门立法”的起步。在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来信来电等多种方式充分征集意见之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这条“禁放令”。

  12年后,《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更是在“开门立法”的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除了大量的调研、意见征集外,北京市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在立法中充分兼顾到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呼声。

  意见征集:紧贴民意,坚持公平原则

  2005年8月1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在此之前,北京市人大和市政府采取了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向市民发放的调查问卷就有6万份。调查结果表明,69.64%的受访市民赞成对燃放烟花爆竹适度放开。首都之窗网站也进行了公开的意见征集,半个月里征得市民意见900余条。市人大还召开座谈会218次,并向770位市、区人大代表和60位属北京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

  “做了这么多的工作,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立法工作能有充分的民意基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说。所有征集来的意见,被逐一分类、归纳整理,作为制定草案的参考。同时,群众意见最为集中、争论最大的两个焦点问题,被作为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

  “我们的原则是,听证的事项必须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必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张引说,“在听证陈述人的选择上,更是要坚持公平原则,兼顾到各种观点、各种利益的平衡。”

  此次立法听证会,共有69人报名作听证陈述人。法制办对报名者的年龄、性别、职业、观点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非常精确的比例统计,并充分考虑了报名人的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以及与前期市民调查意见比例的一致性。最终,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选出了16位听证报告会陈述人。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1993年的“禁放令”,是在调查得知确实多数人都主张禁放的前提下制定的。但有一个缺点,就是那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民俗和情感的需要,没有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而现代法治的观念,是既要照顾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少数人的利益,注重各方的平衡和协调。此次立法从立法理念上来说,无疑是一次很大的进步。

  立法听证:全程公开,不避分歧和争论

  此次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报名,公布听证陈述人名单,公开报道听证会全过程,在网上公开听证报告……整个立法听证会,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状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我们不怕有分歧有争论,因为这恰恰是民主的体现。”张引说。作为立法听证会的主持人,应松年深有感触:“很多听证陈述人事先都做了非常认真的调查和准备。大家都说得非常好,观点交锋也很激烈。”

  在长达63页的立法听证报告中,原原本本地记录了听证会上每位陈述人的发言。从报告里可以看到争论和尖锐的批评,同时也可以看到对不同观点、不同利益群体的包容以及很多理性的思考和建议。陈述人王菊参加听证会之前做了小范围的问卷调查。虽然调查结果与自己的观点不同,但她仍如实公布了调查数据。而陈述人黄海则专门提出要保护老人和体弱多病人群的休息权。

  立法听证公开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也让公众看到了立法机构坚持“开门立法”的坚定决心。

  “感觉听证会的组织者在主观上没有设框框,就是真心想听取群众的意见。”应松年说,“听证和争论的过程,本身也是动员和宣传的过程。几次下来,公众的热情肯定会越来越高,民主参与意识和法律意识都会增强。”

  张引表示,目前北京市正着手建立三项制度:立法公示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公示制度已经建立,立法公证制度也正在完善当中,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则是最难的一项。要做到这一点,立法机关需要增强民主推进的意识和力度,公众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全社会要共同努力。

  意见采纳:先听证后决策,不让民众“说了白说”

  立法听证会是“开门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立法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民意,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后面执法的效率。目前虽然很多地方都举行过立法听证会,但其中有一些却是“先决策,后听证”,形式大于实质。

  “如果只是走过场,公众的意见没有采纳,会极大地影响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开门立法’也就很难走下去。”张引说,“在这一点上,我们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必须坚持‘先听证,后决策’,不能让公众的意见‘说了白说’。”

  此次公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对听证陈述人的意见、所持理由,以及法制委员会的处理建议,都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归纳和阐述。由于之前有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因此听证报告充分体现了民意,成为审议决策时的重要依据。

  “如果听证报告能更详细些,将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哪些被采纳、哪些没被采纳、原因是什么,都一一说明,就更好了。”应松年认为。

  “重要的是让公众感到自己的意见被重视,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尊重。”张引说,“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完整内涵,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集思广益,提高立法质量;第二层面是增强公众对法的理解,为法律的实施打下基础;而最重要的第三个层面,则在于体现和保障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也正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核心价值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建立起良好的意见反馈机制,让公众感到没有白说,才能体现“开门立法”的完整意义。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15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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