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是秘密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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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08:18 中国青年报 |
从8月起,我国对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9月13日《新京报》) 这条消息无疑是让人振奋的。但是,我们还有太多本来属于公众的信息,却被以国家秘密的方式封锁保护,这些秘密都应该得到公开。 一个眼前的例子是,政府的预算草案和法案至今还是秘密。各地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由政府提交给大会审议的政府预算案,都标有“秘密,会后收回”的字样。今年四川省人大会议上,取消预算草案“秘密”字样,一度成为一件不小的新闻。预算案成为秘密,取消其秘密设定而成为新闻,这是让人无法想像的。公共预算的本质是公开透明,如果预算案都是秘密的,监督从何谈起? 与预算案极为类似的,各级党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文件,很多也被设定密级,成为秘密。《华商报》曾报道,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竟然是一份“秘密”文件,属于“秘密”等级。该报还报道,甚至某级党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都加了密。在不少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都是秘密文件,虽然这些文件规定了事关公众利益的事项,为公众设定了义务,但因为文件是秘密的,公众不可能得到这种文件,如此,执行者便可以随意侵害公众的利益。 事涉广大公众利益,而且又无关国家公共安全,又不是商业秘密,都应该无条件地向人们公开。如果事涉公众利益却被设定为国家秘密,这对于公众诸种权利的行使是极为不利的。一方面,公众对于属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具有知情权,这是公众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一个复杂纷繁的世界中,人们必然有大量的决策和交易行为,而信息又是决策和交易极为重要的条件。信息封锁、信息分割,带来的是整个社会高昂的信息成本,它将给人们的决策和交易造成困难,为人们平添无谓的成本。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信息,降低人们的信息和交易费用。 大量公共信息被设定为国家秘密予以封锁,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按照这个条例,国家和公共事务中的信息,比如该条例就规定,“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都是国家机密。 这个暂行条例一直实行了近40年,直到1989年《保密法》通过后才废止。但《保密法》通过后,《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并没有得到清理,有些一直延续至今。 涉及公众的信息需要向公众公开,让人们知情,给人们方便,减少人们的信息成本,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和要求。要达到这种政治文明要求,应尽快修改完善与公开透明原则不一致的《保密法》,使其适应现代社会的实际需要。 作者:梁发芾 |